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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探讨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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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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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的含义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第4页
二、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第5页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有限性………………………………第7页
四、健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第9页


内容摘要:

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为英国所引进,继而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它的历史远远短于公司的发展历程。自从产生以来,对其作用争议颇多,不可否认,独立董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极其有限,风险和激励的不平衡,信息的不对称,不公平的独立董事选举和公司事务的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人员的构成,除了独立董事的建议功能能得到充分体现外,监督、制衡和评判功能的实现并不如人意,因而,不能高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虽有良好的动机,但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缺乏内在制度的支撑,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其不能实现控制内部人员的目的和它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它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极其有限。因而,我们应理性地认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不可对其寄予过高期望,不宜强制性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应强化董事民事责任并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限制董事会中由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此基础上,从内部人控制的根源——国有股权过于集中——寻求解决内部控制的问题,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这才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一、独立董事的含义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学和经济学作品不少,但几乎没人对独立董事这一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作出准确界定。究其原因,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在英美法系中,惟有判例更能说明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含义。这与大陆法系中的概念法学有所不同。因而,对独立董事的定义并不多见。但为了便于我们理解,有必要对其下一定义(虽然这并不能真正阐释其内涵)。与独立董事有联系的概念还有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不少学者认为这三者具有相同内涵。例如,鲍勃•特里克在《董事》一书中认为,外部董事“意为该董事不是公司职员却是董事会成员。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称做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这个词用于那些真正的公司外部人士,他们独立于公司之外,同公司不产生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的作出判决的关系”。很明显,鲍勃把独立董事等同于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并且认为三者区别在于不同国家对独立董事称呼有所不同。不过,这种说法过于简单,有失严谨,并不能真正反映三者的内在联系。而加拿大学者布莱恩的看法更为科学。他认为“这些词通常是被互相替换使用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潜在的差别。”①


董事中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一切董事均为非执行董事,包括普通雇员中的董事。而外部董事不包括普通雇员中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在董事会中担任职务和是股东(如果是)外,不应与公司有任何联系。关键之处在于他不应有任何生意或其它联系从而影响他独立的判断。”②若董事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执业律师,则应是外部董事,而不是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定义可以采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即“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从历史起源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为英国所引进,继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借鉴。1930年,美国证监会开始建议公开发行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规定,至少40%的董事必须为独立人士。1977年,经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美国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于管理层的董事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第450条率先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1992年,‘英国财务治理委员会’提出的《良好行为准则》……其侧重点是加强对董事会中非经营董事和管理层的控制和监督”(非经营董事即是上文所指的非执行董事)③。而伦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他们是否遵守了《良好行为准则》,这实际上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间接规定。1993年,香港联交所修改上市规则,接受了《良好行为准则》提出的外部董事保持独立性的建议。这给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制度带来了较大的影响。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随后,为适应大陆境内的公司在港上市的需要,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兼任上限作较为详尽的规定。2002年5月日本对其商法、公司进行了大幅度地调整,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其立法规定,大型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独立董事。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认可。不过,这项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尚待我们理性的考证。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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