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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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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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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诸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违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基层司法工作的实际。第二种观点在内容上虽然没有错误,但未明确界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第三种观点在内容上亦没有错误且比较明确,但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一种 “调解文书”,有语义循环之疑。第五种观点将人民调解协议界定为民事程序合同,但又不承认这种合同在诉讼程序上的法律拘束力,本身是自相矛盾的。第四种观点抓住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作了准确的定性。正因为如此,《若干规定》采第四种观点,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这一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者目的协议;3、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因此,凡是在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均属民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采用的不同协商方式,不能改变民事合同本身的性质。人民调解协议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终止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并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同当事人通过中间人的协助或者协调而达成的买卖协议一样,并不改变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⑤

  (二)人民调解协议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根据《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2、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因而这种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人民调解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书面形式,即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4、人民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可见,人民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自己的特点,比一般民事合同真实合法。

  (三)既然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只要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就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再以原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调解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又一问题,这可能也是许多人对人民调解制度持怀疑态度的重要原因。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今天我们的社会生活的意识中已经渗透了法和权利的观念,完全不问法律上谁是谁非而一味无原则地要求妥协的调解方式已不可能再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申请调解的当事人虽然没有选择利用诉讼制度,却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才提出要求调解”。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我国有学者认为,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有选择地将签名、盖章的调解协议报基层人民法院审批,由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予登记,或者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亦有学者建议,当反悔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先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如认为该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就应尊重原调解协议,并给予明确的支持,驳回起诉;如认为该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或者是不合理的,则应宣布该协议无效,宣告撤销,方可进入起诉阶段。⑦

  上述诸观点中,各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欠周全。如前所述,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故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若干规定》基于这样考虑,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分别情形作了规定。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合同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为法律所保障而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民事合同只要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民事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可能与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有效自然亦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备下列条件的为有效: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见,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该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民事合同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以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依照《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24条的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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