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贞操权与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争议。与此相联系的问题是,婚内强奸是否侵害一方的贞操权?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婚姻关系,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同居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由于同居义务的存在,于一般情形,不宜将夫妻间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贞操权。但是,应当看到,国外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这些情况是:(一)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二)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三)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16](235—240)此案中,法院判决虽未生效,钱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合法存在,但由于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一特殊期间,钱某享有与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也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七、贞操权的损害是否包括物质损害
贞操遭受损害,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即造成精神损害,于贞操权侵害场合,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自无异议。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贞操权遭受损害是否仅限于精神上的损害,是否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即财产上的损害?学者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贞操权本身就仅仅是一种因保有性自由而获得内心快乐体验的权利,因而贞操权受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这种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就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贞操权的非物质性、非人身性也决定了对贞操权的侵害不可能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即使在侵害贞操权的过程中导致了身体、健康的损害,那也是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问题,不可归于贞操权受损害之列,对身体健康的财产赔偿责任也是基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产生的,而不是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5](P544)我们认为,侵害贞操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加害人强迫与某妇女性交,导致该妇女怀孕,此时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因此,侵害贞操权所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但是,如果侵害贞操权的同时又造成身体伤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既侵害贞操权又侵害身体权并予以处理。
八、贞操权侵害的责任重合
责任重合又称法律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责任重合从本质上讲是近现代法律制度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3](P209)《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侵害贞操权的情况下,加害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往往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因此,加害人应当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侵害贞操权与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侵害贞操权多呈责任重合的性质,因此,有的被害人常于刑事案件审理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因贞操权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试论贞操权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将有可能不被支持,这会导致被害人仅就精神损害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侵权之诉。本来可以一案处理的问题却因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而变为两案处理,与诉讼经济原则相违背,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似有修改的必要。
十、贞操权侵权的类型化研究
构成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体说来有下列几种:
(一)强奸行为。这是最严重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
(二)奸淫幼女行为。由于幼女并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其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侵权。
(三)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例如,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向对方谎称与之结婚,致对方信以为真与之发生性关系,系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如因此致对方损害,受害人自可要求损害赔偿。[19](P282)
(四)利用优势地位奸淫或猥亵。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淫、猥亵的,构成侵害贞操权。
(五)强迫卖淫。须注意的是,明知他人为人所强迫卖淫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构成侵害贞操权。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李黎明。新罪行各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