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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贞操与贞操权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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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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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贞操权的内容特征

  贞操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以权利为中心,但在现代社会,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其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已婚男女之间,还要互负贞操义务,正因如此,我们认为,贞操权是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人格权。首先,贞操权是一种关于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它与人格不可分离,并独立于其它人格权。其次,贞操权是一种行使上须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权利人不得滥用贞操权,与他人进行不法性行为(如卖淫、嫖娼等),否则,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自然人在享受贞操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义务。

  贞操权作为一项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具有以下内容:1.保持权。即权利人享有保持自己性的纯洁、不为他人所侵害的权利。基于自己的意志,贞操权人有权拒绝他人与自己进行性行为和性器官接触的请求。这种权利为绝对权,为贞操权人专有,其他任何人都是贞操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贞操权的义务。2.反抗权。权利人的贞操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反抗权,有权实施阻止不法性侵害的行为。3.承诺权。贞操权人在对自己的性的问题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权利人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接触,原则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诺,经承诺而为性行为者,不构成贞操权侵权。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承诺权并非人人均可享有,而应以达到一定的年龄为限。在国外,有以性成熟为标准的,但较难掌握。在我国,为了与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和强奸妇女罪的规定保持一致,应以14周岁以下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有完全承诺能力为宜。但必须明确,绝非只要达到规定年龄即可任意作出承诺,承诺权并非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其限制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约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约束,三是已婚男女的贞操义务的约束。前两种约束是社会范围内的约束,如卖淫,虽然也为各方同意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因是违背前两种约束的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后一种约束,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以不为婚外性交为内容。[8](P337—338)

  二、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此,民法学界不无争议,总的说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主张。

  否定说认为,贞操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认为,贞操一方面为身体权,他方面为名誉权;[9](P702)有的认为,贞操不外乎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之一种;[10](P1038)也有人认为,贞操被侵害,应包含于身体权被侵害之内,但又不仅限于身体的被侵害,同时又有自由权和名誉权的被侵害。[11](P873)我国台湾学者有不承认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者(注:马元枢先生也称:学者同所不认贞操权为独立之人格权,而仅认为贞操之侵害,同时也为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之侵害。参见《法令月刊》二十一卷第十期。)。[12](P163)我国学者张新宝先生也持否定观点,认为贞操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贞操侵害应包含在身体权中。[3](P412)

  肯定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表述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在承认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下,具体权益的保护未必一一列举。被害人贞操被侵害,其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性也受到侵害,它与受害人的名誉受侵害不同,后者只是贞操受侵害的结果。(注:刘清波先生、李宜琛先生、洪逊欣先生认为贞操权是独立的人格权。)[13](P144)[14](P462)有的认为,贞操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妇女之贞操不仅是一种生命,且有时妇女认为,其贞操被玷污,毋宁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认贞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贞操虽与名誉相关,但两者范围毕竟不同,所以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誉权为依据,不能使贞操受蹂躏所产生的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贞操权不是名誉权的一种,而是独立的法益。”[15](P584)在我国,王利明先生等多数学者则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5](P533)[8](P335)[2](P157)

  作者赞同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观点,理由如下:

  贞操权与名誉权判然有别。贞操权乃是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为内容的权利,而人之性的品格既属人格所包含的利益,自无否认其为人格权之理。不可否认,贞操权受到侵害,常伴有名誉的毁损,但贞操权以内部的性的品格以及性的纯洁为保护的利益,贞操之侵害,同时权利人的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也受损害,这与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所享利益为内容者,观念上并不相同。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贞操不失为重要人格权之一。名誉之损害(即评价之减少),为贞操损害之结果,为第二次所引起之现象。[1](P149)至于贞操权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其内涵利益并不相同:首先,贞操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是人的肉体构造,健康则是肉体器官及其功能的完整。贞操则绝对不是肉体构造或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可以表述的。因为贞操权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它是超越于人身的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其为精神性人格权,其内涵绝非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所能涵盖。其次,贞操权区别于自由权。所谓自由权,是人的行动不受不当拘束或妨碍的权利。它包括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自由。显然贞操权与自由权有一定的联系,都以自由为同类客体。但在直接客体上,两者是有区别的。自由权以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活动自由为直接客体,但贞操权则以性自由为直接客体,两者不可混淆。

  我们主张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其区别于身体权等人格权,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而且也使实践中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侵害性器官的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更加清晰可辨。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没有以毁损性的纯洁为主观意图,则不构成对贞操权的损害。例如,姚某因怀疑其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动手术在其女友的下身上“贞操锁”。[16](P144—149)本案中,姚某的行为虽然以性为内容,侵害了女友的性器官,但其并没有毁损其女友性的纯洁的主观意图,因此,姚某的行为仅是侵害其女友身体权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其女友的贞操权。

  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判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这也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的潮流相适应。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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