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文首页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经济论文
证券金融
工商管理
会计审计
法学论文
医药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理学论文
政治论文
文学论文
工学论文
文化论文
实用文档
应用文
自考成考
演讲稿
法律文书
当前位置:主页>法学论文>民法>
子栏目导行↓
网站赞助商↓
本类热点↓
本类更新↓
04-19
热门标签↓
网摘收藏↓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8-04-14
字体大小:[  ]

关键词: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下述原则: (1) 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不能只见限制,不见权利; (2) 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 (3) 明确化原则。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文意,应具体明确; (4) 司法审查原则。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公民相对人可提起司法审查。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及其限制的必要性

  
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


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个权利群: 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 1 ] 。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 (1)平等权;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人身自由; (5) 宗教信仰自由; (6) 文化教育权利; (7) 社会经济权利; (8)监督权与请求权; (9) 特定主体的权利。对这些分类法,笔者只有一个不同意见:应将公民财产权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类权利。公民财产权是一种自由权,对抗国家不当侵犯,公民经济权利是以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为主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是公民从国家得到受益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财产权与属于社会权的公民经济权是一对对抗性权利,将它们划为一类并不合适。


依据传统的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分法,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划分为此两大体系。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在于:自由权所依奉的理念是自由,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国家不必对自由权做任何的行为。自由权在其最基本、最狭窄的意义上就是个人排除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以确保个人自由决定与自由行动的权利;社会基本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如通过促进就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社会保障来帮助公民实现。自由权一般称为公民的消极权利,社会权又称为受益权,一般称为公民的积极权利。


从广义上讲,不论是公民的消极权利还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原则上都要受到限制,但限制的原因与方法有根本区别。从原因上看,公民积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公民,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外,多数尚未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基本原因还是经济条件的限制,国家财力的不支。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从限制方式看,一般认为公民积极权利是一种纲领性权利,只有国家立法将其具体化后,公民才能实际享有;公民消极权利是一种具体性权利,国家立法只是限制权利的边界。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原则上仅指对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能否受限制,能否被其他权益压倒,取决于相应方有没有更高的价值。公民基本权利非常重要,但无限制的行使会毁损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就说过:“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2 ]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完全精神领域的权利外,只要权利人行使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有所限制。笔者见到的我国宪法学者论及的例外情况只有两处: (1) 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不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它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条件,言论自由实际是思想自由的物化形式,故也可以说思想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隐含性权利。徐显明认为:“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因为思想自由不可剥夺,不能限制,也无法限制。”[ 3 ] 一般认为,仅属于个人思想记载不流传他人的日记属于思想自由范围,不能凭日记中的“反动思想”予人以罪; (2) 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有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种绝对权利。


为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基本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但限制又不是漫无边际的,在实体和形式上都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用后一种“限制”规范前一种限制,防范前一种限制不当损害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讨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


顾名思义,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不应该损害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本身。但在宪政史上,那种限制大于权利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国家可以运用立法等形式限制公民对基本权利享有的程度和范围,本应是宪法下位法的法律侵犯甚至剥夺公民对基本权利的享有是一种真实的危险。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初,著名政论家米拉波就指出“人权宣言”中就隐含着这种危险,他说:“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制宪会议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由此便产生出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4 ]131 - 132另一位同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网摘收藏:
 -> 在百度中搜索: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 在Google中搜索: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共同合作
免费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 酷文网(www.coolwen.net) 版权所有 coolwen.net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ui_love#tom.com(为防止垃圾邮件请把#换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湘ICP备07003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