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我国婚内强奸的立法探讨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否定丈夫豁免而肯定婚内强奸已成为一个世界刑法的立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少数司法机关也突破了原有刑法的立法规定和传统理论的束缚,1999年12月21日,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王卫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的情况下违背钱某意志强行性交为理由,认定王卫明犯有强奸罪而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该起判决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婚内强奸的激烈探讨。
有学者试图摆脱肯定说和否定说,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丈夫强行奸淫妻子的行为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1、丈夫加入流氓团伙、贩毒集团,而与其同伙一起轮奸妻子;2、丈夫出于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或其他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教唆或帮助别人强奸妻子;3、在发生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即丈夫误把妻子当作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4、丈夫在其亲属或他人的帮助之下,在众目睽睽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理清司法适用的混乱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刑审一庭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在1999年第2辑和2000年第1辑刊载了两例婚内强奸的案件。从案件和审判结果来看,最高法院倾向于以婚姻关系的状态来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新思路。在王卫明案中,被告王卫明与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一审中被解除(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王卫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的情况下违背钱某意志强行性交为理由,判定王卫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在白俊峰案中,双方婚姻经过调整,婚姻关系并未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因而,被告强行与其妻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还有学者认为对婚内强奸应规定为亲告罪来解决。婚内强奸存在于家庭最基本成员之间,对该行为的处理势必会影响到家庭关系,有的妇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扬”,不愿丈夫受到惩罚;也有的妇女担心丈夫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开始婚姻关系的新一轮恶性循环。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妇女的意见,受害妇女起诉的,司法机关才介入。
本文认为,对第一种观点,其并没有触及到婚内强奸的实质,仅从形式上加以框定,但是无法穷尽该框定内容里的所有情形;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以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作为是否构成婚内强奸的新思路,同样存在着理论上和现实中的种种问题,而且,法院判决对于司法和实践仅有参考意见和指导意义,并无法律约束力。因而本文倾向于参照瑞士刑法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例,将“婚内强奸”作为“不告不理”的情形处理,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以后,应当深入工作,全方位收集证据,在证据不充分时,依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而且以亲告罪处理婚内强奸也不会存在司法机关面临的“两难”问题。此外,我国刑法还应规定一个“告诉”期限,若妻子在此告诉期限内没有告诉的,则不依婚内强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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