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的解释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不作为刑事案件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对“婚内无奸论”的批判
20世纪60年代掀起了一场在美国崛起而席卷全球的女权主义运动,其不仅带来了性自由,而且使妇女的性主体意识开始复苏。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需要和价值观也不断发生变化,追求个性的解放,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取代对社会秩序的追求成为时代的主流,而且,具体社会利益的变化,不同时期民众价值观的转移,使人们对婚内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否定性评价更进一步,婚内强奸更作为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女权主义者在解释强奸这种暴力行为时就指出:“强奸文化的信徒视女性为一种财产,只有男人才能真正拥有,妇女常常是储存者,因此,男人理所当然的从我们身上夺取,而女人只能把自身托付给一个合法的主人,所以,强奸变成一个男人对另一个人财产的偷窃和侵犯。”[8]
本文认为,婚内应该有奸,婚内无奸论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以下是相关的评论:
1、针对婚姻契约论。婚姻契约论扭曲了婚姻契约的内容。在现代社会,男女双方地位的平等得到了更明确地体现,男女双方基于平等地位缔结婚姻,意味着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也意味着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西方学者对“丈夫豁免”也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如英国法官金斯爵士以为:“现代婚姻的最大变化是婚姻被视为双方平等的合伙契约”。霍尔爵士认为:根据婚约,妻子已经做出在任何情况下,也无需要考虑到自己当时的健康状态以及内心感受。在现代社会,任何通情达理之人都必定认为这一观念是不可理喻的。
2、针对报复论。报复论认为是妻子对丈夫的强行性行为的控告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和谐,而本文则认为恰恰相反,应是丈夫的强行性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和谐;而对报复论者认为的妻子会歪曲夫妻生活真相、报复陷害丈夫的观点,本文认为这是父权制时代的思想产物,其仍认为妻子是丈夫的附属物,这在当今社会男女平等的时代,显然是一种不合时宜的观点。
3、针对暴力伤害论。暴力伤害论本身是由婚姻契约论引申而来,夫妻性关系的正当性是其前提,而这个前提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由此而产生的推论其科学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此外,在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强行性交时,妻子不仅是拒绝暴力,更是拒绝性交,这本身就与一般的暴力伤害罪如伤害罪、虐待罪等有所区别,若对此种情形以暴力伤害罪论处,则有不妥之处。而且,在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欲强行性交时,妻子拒绝丈夫的性强暴行为与非婚内强奸中受害妇女的拒绝性质一样,丈夫的强暴行为不仅会给妻子带来身体伤害,也会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9]对于那些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来讲,丈夫的强奸行为对妻子的心理损害会更严重。暴力伤害论只注意到丈夫给妻子带来的有形的伤害,而无视妻子心理上所遭受的严重的无形伤害。
4、针对国内学者“婚内无奸”的理由。在男女双方地位平等,女性已经是独立个体的今天,传统理论上所认为的夫妻间性生活不能称之为“奸”的解释显然已经过时。再者,对于有些学者认为认定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观点,论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实际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片面理解。由于文字本身的缺陷性,以及社会的急剧变化与法律条文本身要求稳定性之间的相互冲突,法律语言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规范是对某种行为的总结并对该行为作出某种预测,也就是说,刑法规范只能对某类行为的最本质特征进行概括,若该行为符合刑法上的规定,则可认为刑法对此已有规定,特殊情形例外,如正当防卫等。而且,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在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行为人之外,而从字面上看,“妇女”也没有抛开“妻子”这种特定情形,故而其认定强奸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5、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的解释。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从家庭的稳定和有序方面考虑的,认为婚内性行为是夫妻间极为隐秘的私事,婚内强奸更多应当用伦理和道德教化去解决,而法律不宜干涉,以免使矛盾社会化,造成家庭的破裂。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尽管有关平等、自由等思想已经在中国扎根,但是,考虑到中国受传统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根源影响极深这一社会现实,中国人对性、对官司(老百姓常以“官非”二字替代)等社会现象仍是持保守的态度,而妻子一方冲破“家丑不可外扬”、“不惹官非”等旧有传统理念,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以强奸罪对丈夫进行处置,这就说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或处于破裂的边缘,同时,也表明了妻子一种明确的态度——控告丈夫强奸。若此时法律仍不加以干涉,直到造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伤害等严重的暴力行为出现时,法律这才加以干涉,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及时和有效,更是对妻子一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恰当的保护。
6、在女权运动以及婚内强奸新理论的影响下,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新泽西州率先在刑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年老或性无能或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到1993年7月5日,美国比卡罗莱州成为最后一个废除对婚内强奸之丈夫豁免权的州。在英国,通过1991年法院在R案中认定:“没有规则规定丈夫不能判定强奸其妻子”,《1976年性犯罪法》第1条中“非法”一词成为多余。德国1998年颁布的刑法第177条已废除强奸罪中仅限于“婚外性行为”的规定。瑞士1996年修订后的刑法在190条第2款中对婚内强奸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