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数民族的婚姻,经前后两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得到树立,人们的守法意识明显加强。
(一)行政职能部门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行政职能部门,为了提高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从破除封建婚姻入手,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经常抓婚姻法的宣传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从“一五”到“四五”普法期间,婚姻法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考课。通过宣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家喻户晓。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得到遏制。偷婚、抢婚等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不良习俗得到根治。
但是,大多数少数民族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意识仍然低下。地方政府无数次地组织“清理违法婚姻”的工作,都无济于事。1994年5月,根据同年2月2日起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又一次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违法婚姻补办结婚证”工作。有一个以哈尼族为主体总人口为16464人的小乡,共清理出违法婚姻496对,其中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未登记婚46对,早婚429对,没有离婚手续再婚的21对。乡镇民政助理员经常身背空白结婚证下乡,所到之处都动员补办结婚登记,但有的少数民族婚姻当事人回答说:“我的父母和亲友没有一个人领过结婚证,照样过一辈子。”
(二)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调整少数民族婚姻纠纷情况
人民法院作为适用婚姻法的主要机关,对婚姻法的正确宣传、贯彻和执行,增强公民遵守婚姻法的意识,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具有重大的教育引导作用。
适用婚姻法调整少数民族婚姻纠纷,涉及合法婚姻的调整和非法婚姻的调整。合法婚姻的调整,这里不再赘述。非法婚姻可以区分为:不符合实质要件婚和不符合形式要件婚。不符合实质要件婚主要包括强迫婚、重婚、早婚、血缘婚等。不符合形式要件婚主要包括未登记婚和欺骗登记婚等。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非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和未登记婚,在法律上表现为非法同居关系。
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审判机关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婚姻纠纷提供了法律武器。《若干意见》在总结了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以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为时间界限,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现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以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文件中从实质上肯定了实质合法而形成违法的婚姻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若干意见》的规定总体上讲是可行的。它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健康发展,维护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婚姻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是单一制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制必须统一。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是条文词句的雷同和简单的一致,而是精神实质的统一。这种统一是通过多样性的展开和基本原则的特殊化和具体化来实现的。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研究少数民族婚姻。只有懂得少数民族婚姻,才能更好地把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结合起来,更好地贯彻执行婚姻法,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作出贡献。目前,婚姻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早婚早育相当普遍盛行
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不受约束。根据绿春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县15周岁以上人口为90067人,未婚21440人,占23.76%;已婚62371人,占69.25%。其中15周岁以上育龄妇女为43698人,未婚9107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20.84%;已婚30557人,占69.92%(其中19岁以下育龄妇女有配偶的1961人,占同龄妇女的19.28%)。以上数据清楚地反映出该县15岁以上人口的婚姻状况的特点:一是有偶率高,全县育龄妇女中有偶率比全国农村育龄妇女有偶率68.41%高1.51%;二是早婚现象较严重,19岁以下育龄妇女已婚的1961人,占同龄妇女的19.28%,比全国4.45%的比例高4倍多。 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思想观念比较陈旧、落后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都集“边疆、山区、民族、贫穷、落后”五位一体,生存条件比较艰苦。耕地条件差,交通不便,市场不发达,科技落后,生产力低,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个别地方,至今还保留着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在这种自然条件下,适龄青年的生活必须依附于家庭,依附于父母,没有独立性生活可言。为此,其婚姻自主权必然要受制于父母,听从父母的安排。在“养儿防老”、“早生贵子早享福”等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便随之而生。
(二)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和风俗习惯,少数民族结婚一般都不重视结婚登记,只注重是否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只要按照民族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夫妻。并且,这种夫妻关系得到该民族的认可。据笔者社会调查,某乡(以哈尼、彝、拉祜族为主体)农村人口结婚登记情况,2004年自愿申请领取结婚证的只有4对,2005年6对。也是这个乡,在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育龄妇女台帐表中,清楚地记载着:2004年女性初婚人数104人,2005年84人。这些数据说明了少数民族结婚登记的状况。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