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的内容,具体表述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应到本院领取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
此外,判决书的尾部署名部分,现行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本人认为不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审判并制作文书的主体也是人民法院,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与人民法院及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是不同的概念),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通过法官的审判行为来完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以法院名义制作判决书,并判决案件。因此,本人认为,在判决书尾部署名部分,署判决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为好。
三、结束语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提出,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这次对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要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可以预期,新的诉讼文书格式即将出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法官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渊博的法学知识、高超的写作水平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需要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的提高。作为法官,不但需要公正、高效、规范地审理好案件,还需要全面提高释法明理的能力,以精品意识撰写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其宣示公正的载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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