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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及改革建议

作者:王春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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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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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三是应当提高文学素养,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

    而对于格式混乱、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全面等问题,其解决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改革力度,与时俱进,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式要求的文书样式。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原“92样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本人认为应当对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改革,对此提出以下个人建议:

    1、首部。首部写作中,在案件的由来的和审理经过方面,除了原有规定的内容外,应当增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开庭次数、当事人变更情况、适用程序变动情况、延期审理情况、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财产保全情况以及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出庭情况等审判流程各阶段。增写部分虽不属重大内容, 但能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案件审判全过程,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更有效地表达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性,增加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有利于接受监督。

    2、正文。原有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正文中,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

    有人提议在正文中应当归纳总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在正文部分已经有了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将这两部分归纳好、写好了,则当事人的主张、争议焦点就已经跃然纸上,表现出来了,不必再归纳总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部分,现在在书写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时则随意性很大,有的放到了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有的放到了理由中,更有的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陈述中,有的甚至于就没有该部分,很不规范。本人认为,举证、质证和认证部分应当与其他部分分离出来,单独成节列出,应当放置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之后,其格式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提交了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若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则表述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告提交了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

1、(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被告质证意见:……

2、(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被告质证意见:……

3、证人XXX当庭(或书面)证言:(证言内容)。

被告质证意见:……

     ·  ·  ·  ·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

1、(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原告质证意见:……

2、(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原告质证意见:……

3、证人XXX当庭(或书面)证言:(证言内容)。

原告质证意见:……

     ·  ·  ·  ·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系法院认证意见。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写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明确法院采信的证据及未采信的证据并说明采信及未采信的理由。)

    这样修改之后,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院的认证内容都统一集中在此,体现了庭审中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使得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清晰明白,一目了然。写好法院认证过程是写作高质量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重点之一,与理由部分具有同等重要作用,应当论理充分、透彻,使当事人明白证据被采信或未被采信的理由。

    在法院认定事实方面,法院审理案件查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认定的案件事实。本人认为,现行格式中“经审理查明”用语不妥,因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已经叙述了审理经过,此处再用“经审理”一词显得多余,建议修改为“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客观事实”是过去发生的具体事件,已不可能再现的,且该具体事件也非事物的规律性,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加以证明。法官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可在职权范围内调取的证据来判断、趋近于客观真实。法院判决载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而对于无证据证实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客观上确实存在,那法院也无法认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法院审理案件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有效证据来认定的,有时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客观事实”的真实原貌,甚至是与“客观事实”是相悖的,例如轰动全国的“莫法官所审之案”。

    当前有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主要是没有理解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以及对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误解所至,将“以事实为依据”所表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混淆了。

    3、尾部。现行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尾部,只向当事人交待了上诉权,而没有交待申请执行权。有的当事人不知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还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使其权利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却得不到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实现。本人认为,应当增加告知申请执行权的内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则为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放置在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的事项之后,另起一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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