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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及改革建议

作者:王春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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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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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的法官在制作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备,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案情;有的判决书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则将有些该叙述的内容没有叙述,该引用的证据没有引用。

    3、有一部分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一是判决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论证空疏,简单不透彻,看不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与否,将认定与说理混为一体,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二是判决书说理态度不鲜明。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三是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四是说理不全。判决书对证据仅作列举,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缺乏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五是说理论证及事实认定的推理不严谨,六是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不进行论证,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4、认定事实部分没有充分体现或缺少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诉辩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精华即在于当庭举证、质证,而这一重要的庭审活动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或体现不充分。大部分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表述,通常采取按民商法律关系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描述,在叙述结束后加上一段公式化的语言,“以上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有的则是简单的将双方的证据进行罗列,未写明双方的质证意见,特别是没有将法院的认证意见写清楚。有的虽写明某些事实与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却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

    5、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反映不出诉讼的具体情况。由于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依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而制作,所以在首部写作中,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写的过于简单,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事项及合议庭人员组成等情况,使案件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

    6、格式混乱。格式混乱是目前制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点问题。

    法律文书在形式上的程式性要求在撰写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时,严格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制作,这样既有助于制作者有规律可循、便于制作,也使得制作的文书结构严谨、统一规范,同时有助于法院档案管理。依格式制作是写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原则。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详细地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然而从1992年至今我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改革了庭审方式,强化了庭审的功能。1999年公布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第13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修改小组主要成员贺小荣法官说,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以来,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裁判文书的质量仍然不高。裁判文书的结构与论理方式过于僵化过分拘泥于“92样式”,就会形成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

    据此,法官们对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格式,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有的把文书写作搞成花样文章,大有泛滥之势,严重违背了文书写作中遵循格式的写作原则。这种现象的发生,皆因错误地理解了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 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是指裁判文书内容上的“千案一面”,是裁判文书内容上“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而不是指文书格式上。法律文书在形式上的程式性要求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严格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因此,从形式上、格式上看,裁判文书就应当是“千案一面”的、统一的。

    由于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书格式,违背了依格式制作的写作原则。特别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实践中,却出现了纷繁多样的格式,有的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之间相互割离,有的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放到了当事人诉称辩称中,有的放到了叙述案件事实的“经审理查明”中,有的放到了说理部分的“本院认为”中,使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失去了统一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而“92样式”在反映庭审过程、辩法析理等方面,也确实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要求。因此出台新的统一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格式已是迫在眉睫。

    二、改革建议 在前文所述存在的问题中,一部分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者自身的写作能力和文学素养及业务素质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制作文书的法官:一是应当强化庭审功能,全面熟悉、切实掌握案情;二是应具有较丰富的法律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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