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加强法律程序意识的教育。合理的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的有效途径。我国部分农民的法律程序意识比较淡薄,喜欢采用迅速的、暴力的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因此,要加强对农民进行法律程序意识的教育。有了浓厚的法律程序意识,农民就能够以合法的途径争取合法的权利,而没有必要通过其它违法形式表达意愿;就能够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已经出现的各种分配纠纷,而不让纠纷扩大和加剧;就能够避免采用违法手段去争取合法权利可能导致的更大损失。
参考文献:
[1]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这应该叫做土地征收,但是社会上和学术界已经习惯使用“土地征用”了。这里继续采取习惯用法。
[2] 请参考杨仁厚:《完善土地征用法制,保证和谐社会构建》,《贵州法学》,2005年第11期。
[3]《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2004/04/07
[4]《浙江省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
[5] 樊城锋:《金华市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的调查报告》2006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答复》,2001年7月9日,法研(2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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