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国有企业财产命运的担心,只能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仅仅通过合同法的特殊规定,是无能为力的。《合同法》在欺诈、胁迫救济制度上对民事主体所作的二元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
四、结语
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合同法的宗旨,也是我国合同法所必须具有的规范功能。提高经济效率与保障交易安全,是现代社会对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对于欺诈、胁迫行为,我国民事立法从《民法通则》及旧合同法的一元规定(即普遍地确认为无效),到《合同法》之二元规定(即区分不同情况而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这个进步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体现了随着经济发展立法对民事主体意思的尊重。但《合同法》没有必要对不同民事主体设立不同的救济措施。从二元规定再到一元规定,即普遍地确认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宗旨,应是中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注释:
[1] 周楠,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582。
[2] 欺诈(dolo)分为善意欺诈(dolusbonus)和恶意欺诈(dolusmalus),前者指交易习惯允许,法律亦不禁止之夸耀,吹嘘。后者则为交易及法律所禁止。一般所称之欺诈,专指恶意欺诈,即“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局和手段。”胁迫(metus),分为身体胁迫(Visphysica)和精神胁迫(Visimpulsivemetus),在身体胁迫,表意人根本无意思存在,自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其行为当然无效。在精神胁迫,则构成意思表示的瑕疵。见[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73页。
[3] D.4,2,21,5.75。
[4]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商务印书馆,1989.228。
[5]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03。
[6] 英国法一般将误述分为欺诈性误述、过失性误述和无辜误述。欺诈性误述指的是陈述人在明知其陈述的事实并不真实或并不相信其陈述事实的真实或对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漠不关心的情形下而为的不实陈述。参见刘守豹:《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1卷,第84页。
[7] 杨桢,英美契约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40。
[8] 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印度契约法[M].1981.10 。
[9] [苏]B.T.斯米尔诺夫等,苏联民法(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92-193。
[10] 王利明,无效抑或撤销[J].法学研究,1997(2)。
[11]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务全书(上)[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403。
[12] 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76。
[13] 刘斌,民事欺诈新探[J].政治与法律,1990(2)。
[14] 李静堂,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及其认定和处理[J].中国法学,1987(6)。
[15] 王家福,梁慧星,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328;王利明。无效仰或撤销[J].法学研究,1997(2)。
[16]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9-90。
[17] 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3(1)。
[18] 王利明,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J].法学研究,1991(1)。
[19] 柳经纬,法人财产权[A].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律问题研究[C].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13。
[20] 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