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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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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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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终都应以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进行管理,但随着管理的逐步进展,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其管理意思由为他人谋利益变成了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则无因管理就因欠缺主观要件而终止,此后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就不是无因管理,而是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甚至是毫无意义的行为了。
2.由于事务管理客观属性的变化而导致的无因管理的消灭。
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本人的承认而使无因管理转化成委托代理,此时,管理人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义务,无因管理因此而消灭。另一方面是由于事态的发展而使管理人具有管理本人的事务的法定义务,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管理人恰恰又是本人的父母,如此则无因管理转化成法定代理,无因管理亦因此而消灭。
3.无因管理的自然消灭。
虽然管理人主观上仍有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客观上仍然没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但无因管理却要消灭。这种无因管理的消灭就是无因管理的终止。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因管理事务的完成而终止,其二是因本人或其继承人的接替管理而终止。但无论哪一种情形,都导致无因管理的消灭。

 


参考文献
1、 学军著 《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2003年10月16日发表。
2、 鉴著 《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 债之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
3、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二版)《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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