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 论
“民法为众法之基”,本文选择民法与环境法的交叉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作为论文题目,旨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发生,给污染受害者以必要补偿,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应该指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存在弊端,不够完善。虽然环境保护单行法及某些特别法都体现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规定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原告举证,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既缺乏法律规定,又没有司法解释,目前只是在一些判例中得到运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环境权利至关重要,应该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
国内很多的学者认为把行为违法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只要污染损害事实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性与否可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时将该条文改为:“有污染致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环境污染日益矛盾,有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注释: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9页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4页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5页
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822页
5.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164页
6.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55页
7.中国环境法制,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290页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I 996,267页
9.王明远,环境侵权制度法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1,292页
参考文献
1.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2.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3.韩德培、肖隆安,环境法知识大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4.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5.文伯屏,西方国家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德)拉伦茨,德国法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60-261。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