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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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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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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它要求每一个从事正当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而且每个人对企业、人民、社会和国家都负有义务。如果不借助法的认可和支持,“应当做的”未必做,“不应当做的”未必不做,这样,一方面职业义务的外在要求难以转化为内在的职业责任感,职业义务不能履行,职业道德自律的升华就无从谈起,职业道德的价值目标也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本行业业务的完成也缺少保障,整个社会各行业的协调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所以,职业道德规范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性。也就是说,要使职业道德的主体在面对法定职业义务时,没有选择是否履行这些义务的权利,只有必须接受、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的义务。要使不履行法定职业义务的人,不仅成为缺乏职业道德的人,而且也成为违犯法律,并应当是受到法律制裁的人。职业领域中的道德立法,其深刻的意蕴也就在于此。
  最后是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全社会性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社会公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私人关系方面,在公共场所中处理人群关系方面,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方面应遵守的一般道德规范。它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一个人如果连公德都不讲,那么,要他信守更高层次的道德,也就无从谈起。从另一方面讲,公德又是社会道德风尚乃至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破坏公德损害的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它危害极大,影响极坏。而在转型期的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所扮演的角色的暂时性、人口的流动性和由此带来彼此陌生,又使社会个体处于最缺乏监督的状态中,从而最容易违背公德。这时,唯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规范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才能使社会生活的秩序正常化。在这一方面,虽然现有的关法律已有个别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提出了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类似的规定其他部门法中也有一些。尽管如此,但仍然有一个需要完善的过程。这是因为,社会公共生活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拓展,还会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现有法律在某些方面的个别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公德的全面加强,而且还缺乏前瞻性。应该看到,社会公德是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的主要影响者,它对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都起着广泛、深刻、持久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期为社会公德立法,既符合人们的道德水准,又具有引导性的超前意识。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义”应作为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之一,即在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中应以正当、正义为准则。对于那些损人利己、弃义逐利、为利害义等不道德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尤其是对那些见义不为、见死不救者,更应加大制裁的力度。之所以要如此,首先是见义勇为是人类千百年来同自然界和社会邪恶努力斗争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的道德经验,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它还是构成健全人格的要件和人格健全的表征。见义勇为虽然行为主体可能甚至必然要付出某种牺牲,但它是此时主体的人格通向崇高而避免滑入低劣的必由之路。见义不为纵然暂时保全了自己,可是,这一退缩却导致了更为不幸的后果:它不仅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直接损害(在另一个场合也可能自己就是受害者),还玷污了人所独有的道德精神,使人心退缩到最自私和最无人性的阴暗荒原。而且这一退缩,有时意味着对邪恶势力的纵容。因此,要促进社会公德建设,就必须对上述严重违背公德的行为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对于那些扶贪济困、舍利取义、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法律应予确认和保证,使他们流血以后不再流泪。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现有有关法律中对某些社会公德的规定,具有灵活性强、涵盖面大的特点,在司法、执法的具体操作中难度较大。因此,要使公德规范在社会成员中得以遵循,必须制定些切合实际、较为具体、易于操作的法律性规定,使之成为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或处理特定法律问题的依据。只有这样,社会公德的建设才能从更高的层次上,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道德立法的思路与措施
  如上所述,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道德立法,而这种立法又具有它特定的范围和内容。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使道德立法成为现实,并发挥它对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作用?笔者认为应有正确的思路和相应的措施。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立法观。道德立法观是指人们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正确的道德立法观是建立在对道德与法律相互关系正确认识基础之上的。它对于道德立法的实现至关重要。正确的道德立法观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两种在社会生活中同时起作用的规范现象,二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其区别在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从这一点来看,二者既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但二者在本质、作用等方面又是一致的,就拿我国来说,一方面,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转型期人的道德观念已摆脱了社会中道德所披上的神秘宗教神学外衣,道德由超自然的神圣之物被还原到现实之中,由诉诸信仰转变为诉诸理性。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用这样的价值理性判断而不用那样的价值理性判断,其根据只有能体现这个国家国体、代表其社会价值定向的法律来决定。法律在现代社会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上所述,道德固然不同于法律,但作为同一社会的意识形态,二者即同质异构,这就使法律有可能介入道德领域,以法律为手段来实施道德建设。因为凡是一个正常人的不道德为,往往也带有某种程度不同的违法性质,因此,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中,人们对此还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致使道德立法观念日趋淡薄,在道德建设中,只是片面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忽视了它们二者的本质联系;只重视用教育、舆论和宣传手段营造道德氛围,而忽视通过立法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造成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失衡,导致危害社会国家和他人利益的缺德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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