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发展的历史,通过道德立法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已经成为各国加强道德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堪称“亚洲花园”之国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新加坡有这样的法规,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也要罚款1000新元,甚至更多。对于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
从欧美一些国家来看,美国的国会是其立法机构,国会下属机构中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轻罪。法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为,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朗罚金;德国法律把法定或约定养护义务的人遗弃无自救力的人,定为遗弃罪,通常称“无义务遗弃罪”;瑞士、波兰、挪威的法律都规定,不为他人伸张正义者,均要被处监禁或罚金。这些国家不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实施也很严厉,只要有上述行为,不依其最后实际损害后果为犯罪后果,而以可能造成的后果为犯罪后果,并将此类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提起。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通过道德立法来强制推行道德规范实施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有的甚至将它推向极致。如“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④把不孝立为最大的犯罪;又如唐律中的“十恶不赦”,其中有六恶是不道德行为(如:“四恶谋恶逆”即殴打亲长,“六恶大不敬”即冒皇帝尊严,“七恶不孝”即不养老人不敬夫,“八恶不睦”即打丈夫,“九恶不义”即官吏犯上,“十恶内乱”即通奸)。由于在道德建设中充分运用了道德立法手段,树立了道德上的权威,从而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内化,前所未有地增强了道德的调节功能,使道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得以维持几千年的最主要的精神力量。
总而言之,道德立法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很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它能促使社会成员“行善若性然”,使某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使国民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高度责任感,而这正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道德立法的范围及内容
如上所述,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无论从社会性的层面来讲,还是从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而论,都需要道德立法。然而,就具体而言,它又有特殊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状况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这一立法的内容,包括爱情、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我国社会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观念,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已发生较大变化,这相对于过去那种守旧、封闭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在这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的退步。如在最近几年以来的婚姻关系上,夫妻一方感情走私搞婚外恋即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较为严重,被人称为养“小密”的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已经公开化。这些个声称“要追求有爱情的婚姻”而喜新厌旧,对其不道德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似乎富裕起来的浪漫风流生活中必需具备这一“规格”。然而,这种非法的同居或姘居,导致了一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拆散了一个个本来温馨的家庭,有的甚至由此引发了实不该发生的血淋淋的案件。事实上,作为社会现实存在的婚外恋,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婚姻的“杀手”。但是,优良的传统习惯,现实的社会舆论以及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对那些品德恶劣之徒却显得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影视、文学作品对婚外恋偷欢成正果的“误导”,婚外恋在人民的舆论中,态度严厉者责以道德败坏,态度宽容者还可能送去份理解。这种似是而非、糊里糊涂的意念,不仅影响着成人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且还毒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据报载的上海市的一份调查报告的数据表明,青少年对婚外恋的看法和态度,其中认为“婚外恋是美好的”,大学生的比例是近40%,高中生的比例超过50%,初中生的比例竞达75%。如果按照这样的看法和态度去建立未来的婚姻,就难以想象今后的婚姻关系上的道德将会怎样。由此看来,要解决社会转型期非法同居、姘居或事实上的妻妾共存这种不文明现象,及时解决制止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常、不道德问题,就必须把爱情、婚姻和家庭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使违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既能保持现有家庭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弥补我国现行《婚姻法》之不足。
我们知道,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历时近20年,但在中国社会与世界现代文明的碰撞与交融、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婚姻关系发生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它已难堪重负。而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仍以离婚自由为原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离者财产平分,抚养费平分,这样的原则,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公正的。因为对于此类案件的过错方来说,不痛不痒,若无其事;对于那些没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水性扬花的已婚者追色逐艳、放荡淫乐不能不说是一个可乘之机;对于那些赤裸裸的“插足者”来说,只要披上爱情的外衣,就可以在神圣的法庭上挤掉他的合法配偶,且畅行无阻,这又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不足。虽然《婚姻法》正在修改之中,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三插”案件中的过错方和第三者能够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教育当事人,而且对那些企图违反家庭婚姻道德的人具有一种威慑作用。同时又能帮助、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在婚姻家庭道德问题上需要立法,而且较为突出的家庭型期社会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就会日趋沦丧。
其次是作为人类道德生活特殊领域中的职业道德立法。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正当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及其必备的道德品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有一个职业道德问题。道德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本行业业务工作完成起道义上的保障作用。但在社会转型期,有些从业人员因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不讲职业道德,不履行职业义务,甚至将职业良心商品化。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给予解决,我们就会失去应有的职业信誉,从而导致整体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就拿国家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来说,他是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实现和国家能否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其实质是一种具有示范效应的政风。它的好坏,对民风及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我们要依法治国,而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马克思所说,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而法律运用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一个执法、司法者的道德水平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影响着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这已成为共识,司法部门也正在致力于法官队伍的整顿,以消除司法腐败。尽管如此,但司法、执法者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原因何在?其中之一,就是有些人缺乏自觉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在动力。因此,通过职业道德的立法,使执法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或效力,并对其进行硬管理,即依法管理,这可以说是消除司法腐败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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