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杨向明.21 世纪图书馆发展的方向——数字图书馆. 图书馆, 1997 (1)
2、郑成思. "网络法"的研究与完善, 《法制日报》2000年2月20日第3版:
3、方美琪.信息数字化与数字化图书馆。中国计算机报,1995-12-19
4、吴建中、马远良.图书馆与知识产权。图书馆杂志1996( 1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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