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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破产公告制度看我国新《破产法》的程序衔接 ——以新旧破产法比较为视角

作者:许淑红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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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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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告/破产程序/子程序


内容提要: 新破产法在结构上是一座通道复杂交错的迷宫,包括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即整个破产大程序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如何选择破产程序,穿出破产迷宫是破产案件首当其冲的问题。而破产公告恰就如这座迷宫中的路标,指引着整个破产程序的行进。通过破产中不同公告的指引和衔接,我们可以找到六条穿出破产迷宫的通道。

007年6月施行的新破产法统一了我国企业法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重新设计了整个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增加了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其中,对于整个破产程序中公告的规定也大量增加,通过破产公告将破产程序中的各个阶段衔接起来。本文就从新旧破产法中的公告制度比较出发,来解读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程序衔接。

一、我国新旧破产法中公告制度的比较

公告即公开的告知。因为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众多已知或未知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应该通过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增加破产程序的透明度。我国旧破产法中仅有3处提到了公告,而新破产法中共有14处提到了公告。

(一)新破产法中的公告类型

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新破产法中的公告分为以下六类:

(1)受理公告,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布的公告。[1]新破产法第14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公布,公告中应该载明申请人的名称、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等。受理公告标志着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破产程序中的第一份公告,也是其他公告的基础。破产企业债权申报的期限也是自此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2)重整公告,即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71、86、87条的规定,重整公告又包括启动重整程序公告和终止重整程序公告,宣示着破产程序中重整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3)和解公告,即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96、98条的规定,和解公告也包括启动和解程序公告和终止和解程序公告。这类公告同于重整公告,宣示着破产中和解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4)宣告公告,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对于宣告公告,新破产法第107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公告。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破产,破产程序不等同于破产。只有当法院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时,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的破产。宣告公告是开启狭义理解上的破产程序的标志,即新破产法中破产清算子程序的标志。自此,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分配公告,即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116、117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所以分配公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唯一可能多次出现的公告。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确定了分配对象和数额,破产清算子程序结束。

(6)终结公告,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新破产法在第43条、108条和120条规定,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终结公告标志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结束,是破产程序中的最后一份公告。[2]

(二)旧破产法中的公告类型

同样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旧破产法中的公告有以下三类:

(1)受理公告。旧破产法第9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中应该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2)中止公告。旧破产法第19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3]因为新破产法整体的框架设计不同于旧破产法,所以旧破产法中虽然有和解,但与新破产法中和解区别较大。旧破产法中,和解没有被设计成为一种有起止过程的程序,而是被当作一种法律事实来规定,该法律事实的出现会导致整个破产程序的暂时中止,所以有一个中止公告。

(3)终结公告。旧破产法在第22条规定了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告。

(三)比较

对于受理公告和终结公告,新旧破产法都有规定。对于宣告公告和分配公告,旧破产法中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法律并未规定将之公告,新破产法增加了,这是旧破产法的遗漏或曰新破产法的完善之处。旧破产法没有新破产法意义上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所以也就没有此类程序公告。

二、透过破产公告看新破产法的程序衔接

(一)新破产程序概貌

新破产法体现了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现代破产法的思想,[4]吸纳了重整和和解制度。我国的一部破产法在功能上相当于日本的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和破产清算法的集合。[5]所以新破产法下,应该对“破产”二字重新定位、理解。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或称“大破产”和“小破产”之分。旧破产法使用的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即“小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新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破产概念,或称为“大破产”的概念,整个破产大程序包括三个子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6]新破产法下,进入破产程序不等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也不一定必然“破产”。新破产法在功能上是医院,病危的病人进来了,有可能立即身亡,直接送去太平间,即破产清算;但也有进行医治的,一段时间后,可能医治无效,也送去太平间;但也有可能医治好了,出院了,即重整和和解。[7]新破产法不再是火葬厂,债务人有可能“起死复生”。

也正是因为新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上的改变,在功能上的多元化,所以在程序上,新破产法在原有的破产清算程序基础上又吸纳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因此导致在结构上,新破产法复杂如迷宫,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走进去,却不知该走哪条通道,从哪个出口出来。再加上立法上有诸多疑点,所以看起来理不清,剪还乱。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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