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等得来的财产合法化,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行为,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
(3)实行干部回避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我国古代官吏就有严格的“亲属回避制度”,国外亦有同例,但我国多年来在这方面并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致使父子同部门、夫妻同单位、兄弟同机关、领导不离籍的状况屡见不鲜,这不利于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权力制约,客观上也为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应尽快实行和完善干部回避制度。该制度包括:①近亲不得同任。即凡属联姻、直系亲属、四支之内的旁系亲属及相关的近亲不得在同一系统、部门、机关、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特别要防止上下级垂直关系。②领导干部回避本籍。即领导干部要避免在原籍(本地)任职,上级领导不要私自插手管理本籍事务,涉及本籍的事务应集体研究决定。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除不得公开的外交、国防及国家机密外,可以向群众开放政府公务活动的办事规章、制度、程序和资料。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加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职务行为的主要环节和必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公职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取就是政务公开的一个实例。
(4)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
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以俸养廉,是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必要措施。我国古代和国外反腐败的对策中均有此法,我们应借鉴其有用的成份,如目前国外的社会平衡原则等,使公职人员在薪俸福利方面无后顾之忧,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我们一方面要增俸养廉,另一方面要严格禁止某些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在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之间筑起一座隔离墙。国家公职人员经商或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1993年中纪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中,有些部委机关下达的部分文件中,也有这方面的原则规定,但仅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尽快制定全面系统、长期有效和可操作性强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的法律规范。
(5)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道德教育
我们党和国家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在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犯罪现象的同时,也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对于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思想、意识形成的辅助作用。要考虑到客观意识的渐近和关键作用,关心、爱护公职人员,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坚持“以教养廉”,进行不懈的反腐倡廉教育,着重抓好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教育,解决公职人员的思想问题。要把思想教育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有序竞争的规则必然要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要教育公职人员树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养成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模范执法、守法的良好习惯。道德是一种内心自律感、责任感和道义感,不同的职业既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内容,也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讲,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忠于国家、尽职尽责、公正廉洁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教育公职人员忠于职守,从内心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培养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引诱,反对以权谋私。同时,应该在每个党政机关建立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鄙弃以权谋私等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反对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及其他不正之风,尊重和提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政爱民的优良品德,使党政机关和广大公职人员拒腐蚀、永不沾,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三)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产生
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防治腐败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
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应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党纪行政监督对反腐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讲,我们的监督法规还不完备;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机关的职能还未充分发挥;有关监督的法规条例原则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有些地方还未到位,而且一般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事前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均不够。而这些一方面对腐败的惩戒显得软弱,另一方面,无形中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公职人员的腐蚀和离心作用。
鉴于此,①我们要继续加强监督立法,把监督机关的权力法制化;②要强化监督机关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③要提高监督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树立监督观念;④要建立健全行政、经济等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约束防范机制;⑤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网络。
(四)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
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1988年,我国最早开放的广东深圳市率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这种机构。每个举报机构都设有举报电话、信箱和接待来访部门,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0%多直接来源于举报。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的案件要严肃处理。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民举报法》、《新闻法》等,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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