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925年宪草。1924年直奉战争曹败被冯玉祥拘留。段祺瑞自称革命政府,既不守《临时约法》,更不守1923年宪法,组成国民代表会议制宪,后由于各省抵制未开成会。依段祺瑞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宪法起草权属“国宪起草委员会”(1925年8月3日成立)。该委员会民意含量极低,成员不是各省军政大员就是“临时执政”指派之人,实为段的御用机构。1925年12月该委员会议决“中华民国宪法案”。此草案始终未能提交立宪机构讨论。
9、1928年《训政纲领》。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注重于中央政府组织法的制定,目的是为自我赋权与集中权力。从1925年7月11日国民政府(广州)首订组织法到1931年,其组织法4次重订(时间为1928年2月13日、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5日、1931年12月30日),2次修改(时间为1927年、1930年),正好每年出台一部组织法,可谓立法史上的奇观。1926年7月9日北伐军兴。1928年6月9日北伐军入北京,算是实现了国家统一。10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议决《训政纲领》(经1929年3月19日国民党三大追认)。该纲领实际上是国民党强加给全国人民的宪法,因为该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有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这个纲领建立了国民党一党独裁、实际上是国民党党魁个人独裁的制度,这一切是在“训政”的口号下进行的,人民成了受国民党监护的无政治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过,还有一线希望是行“宪政”,届时国民党将还政于民。
10、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要不要约法?有些人认为不要,只要遵照“总理遗训”就行了。但毕竟时代不同了,宪法观念在知识界已成共识。最终于1931年6月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个约法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起草人员并通过后提交国民会议讨论的。这是执政党垄断宪法变迁大权的开始。这个约法开创了中国宪法史上的“党治宪法”先例。党治宪法的倾向实际上开始于1925年广州革命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实际上使“政府由党产生,随时受党的指导与监督”,即使在形式上“党的决议和命令,亦常常上诸国民政府的公文法令”[2]。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更进一步将约法解释权授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11、1936年《五五宪草》。1927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训政以六年为期,1935年行宪。1931年“九•一八”事变,民族危机加深,沈钧儒等人通电全国,要求立宪。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1932年国民党四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召开国会,还政于民。1933年1月成立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初稿的主稿人之一吴经熊于1933年6月公布初稿,立法院令各级政府、学校、研究机构讨论。1934年立法院正式公布初稿,立法院成立“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制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立法院通过后将草案呈国民政府转送国民党中央执委政治会议,政治会议决定送常务会。常务会于1934年10月提出五项原则,其根本精神是宪法应粗、柔,害怕宪法之约束,而后国民党内再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内容再回到立法院,立法院再通过,后依国民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于1936年5月5日公布,是为《五五宪草》。程序可谓繁复,实际决定权在国民党内。1937年5月18日又对宪草作出修改。
12、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五五宪草》通过后不久爆发全面抗战,立宪之举自然中断。在八年抗战中,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度得到强化。1945年抗战结束,不久又爆发国共两党内战。1946年1月10日召开旧政协,旧政协决议成立多党联合政府和关于宪法原则的决议,但不久被国民党撕毁。11月,国民党召开没有共产党及民主党派参加的国民大会。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此时内战已达高峰,行宪只是反对共产党的招牌,宪法实际上并无约束力。这种表面效力也只维持了不到半年。
13、《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1948年4月18日,国民大会通过该条款。该条款实际上中止了宪法的效力,公开实行独裁统治。
结论:上述简单的勾勒告诉我们,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宪法变迁史简直不堪回首。它以“君权宣言”开始,以破坏宪政的“临时条款”结束,历时41年(1908-1949)。其间宪法性文件变动频繁。经立法机关(含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的各类宪法、临时宪法(约法)、宪法草案共15件,尚不包括同样变动频繁的组织法、选举法,其中胎死腹中的宪草5部(不包括合法性成问题的1930年“太原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真真假假的宪法(包括破坏宪法的“临时条款”)共10部,平均约4年出台一部宪法,不到3年1部宪法和宪法草案。如果去掉8年抗战非常时期,则立宪修宪的频率更高。即使不与美国200多年就一部宪法相比,宪法变动之多恐怕在世界上也数一数二。但是这些文件中,除破坏宪法的“临时条款”以及政府组织的条款、国民党党治的条款得到实行外,凡涉及真正现代宪政原则的几乎未见兑现。仅就形式而言,真正生效的宪法只有1923年曹锟宪法和1946年宪法,两者加起来不到两年,且两者生效时国家并不统一。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宪法(哪怕是形式上)一天也没有过。 二、从斗争型宪法到建设型宪法——新中国的宪法变迁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新中国开始自己的立宪工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宪法。但事实上这些文件无法实现。例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新中国的立宪实际上从1949年2月已开始。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已将“废除伪法统”作为8项和平条件之一。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为新中国立宪扫清道路。新中国的立宪是在彻底斩断传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其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中国人民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