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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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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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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9年之前

    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
    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
    4. 《曹鲲宪法》(1923年)
    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
    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


    1949年之后

    大陆| 台湾

    8. 《政协共同纲领》(1949年)|《民国宪法》加《临时条款》与《戒严令》
    9. 《五四宪法》(1954年)|《民国宪法》加《临时条款》与《戒严令》
    10.《七五宪法》(1975年)|《民国宪法》加《临时条款》与《戒严令》
    11.《七八宪法》(1978年)|《民国宪法》加《临时条款》与《戒严令》
    12.《八二宪法》(1982年)|《民国宪法》加《临时条款》与《戒严令》
    13.《八二宪法》(88年修宪)|《民国宪法》(87年解严,实行民主宪政)


    ㈡何以中国大陆有宪法无宪政?

    如上所见,自清末以来,中国有过多部宪法。但是,中国大陆本土至今仍没有宪政。
    所谓宪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其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才构成宪政。因此,宪政制度所约束的主要对象并非一般国民,而是国家或政府等权力机构。
    所谓宪法,就是这种法上之法(无论它是成文还是不成文),高于任何个人和机构,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宪法并依宪法行使。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的宗旨、原则和内容。

    一般而言,一个明明有宪法的国家却迟迟未走上宪政道路,有两个可能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宪法设计得不好;另一个原因则是宪法形同虚设,政治家们根本没有把宪法当一回事。
    对历史上各部中国宪法进行比较与鉴别后,从宪法文本的审读和政治实践的历史记录来看,对中国的多数宪法来说,宪法的失败与其说宪法设计不当,不如说政治家们没有把宪法当一回事,是权力支配了宪法,而不是宪法支配权力。

    当然,宪法文本本身也不是每一部都没有问题。例如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宪法——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就是显例。当时以慈禧为代表的满清当局迫于国际国内的大势,不得不考虑立宪问题了。1904年,张謇和张之洞的幕僚赵凤昌印制了日本明治宪法的译本给慈禧,据说慈禧表示赞同。1905年6月4日,在日本战胜俄国前夕,袁世凯、张之洞以及两江总督周馥联名上奏,要求立宪。六周后,1905年朝廷上谕派四名高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实际上意味着清廷不久将同意立宪。1905年9月2日,清王朝废除科举考试。1905年12月11日,五名考察政治大臣,带着80名以上随员,共出洋考察了六个月。回国后,他们曾多次受慈禧接见,五人一致建议中国实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慈禧公布《预备立宪之诏》,成立官制编制馆。在立宪政府问题上,一些顾问告诫慈禧,只有英国、德国或日本模式的政体,才能保障皇室特权。在《预备立宪之诏》发布一年多后,1907年9月9日,慈禧又派三名考察政治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最后朝廷根据各次考察报告,认定英国制度不切实际,不能仿效。因为它建立于传统之上,没有成文宪法;但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制度对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不合清廷胃口。德国普鲁士宪法虽然已有典章,但是仅仅在帝国议会通过后就立即施行,清廷认为那是强加于皇帝的,不尊重皇帝的最高权力。只有日本宪法,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皇帝公布宪法时还象是给国民的恩赐。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pseudo-constitutional absolutism, 见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是传统神权体制和家长制与宪法在形式上的嫁接。所以,慈禧决定采用日本式宪法,全面保留皇帝特权。他们在此基础上,采取立宪政体,实施“钦定宪法”。


    这个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第一和第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竟有14条是有关“君上大权”的。其中对君主权力的恋栈、索求以及唯恐丧失权力的恐惧,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宪法,尽管日本当时已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君主立宪政体了。
    即使如此,清廷还规定了长达九年的所谓“预备立宪的时间表”,要结束后才公布宪法。即,满清计划于1916年举行全国选举,1917年才召开国会。
    但是,历史已经不愿意给清廷这一缓冲时间了。
    1908年11月14、15日光绪与慈禧几乎同时去世。中国的政治局势迅速走向两极化。
    一方面,在准备立宪的前四年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和营造的气氛已经吊起了社会的宪政胃口。1909年召开各省咨议局会议,该会已对朝廷造成压力。1910年资政院又批评了当局。这就标志着地方与中央的准议会已经准备分享和行使自己的权能了。
    而在另一方面,慈禧死后,清廷不仅未逐步开明化,反而在失去权力的恐慌中加速走向保守和偏执,把维护朝廷视为头等大事,无视社会人心的变化,顽固地坚持满族统治集团的特权。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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