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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与正义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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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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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强势定义不同,“人”也有弱势定义,这种定义是一种反向的消极性定义,其价值取向并不在人应该是什么,或最终最后应该是什么,而采取一种反向的方式:人不能够被剥夺什么,不应该被损害什么。在此之下的人,因此是一个处在特定社会政治关系中的活生生的个人,这个个人可以秉有很多本质,但至关重要的,乃是他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不被社会强权所侵犯,他的最基本的生命安全、财产所有、思想自由、私人隐私等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它们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也是不可剥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人是什么,如果采取弱势的定义,似乎也就易于理解了,人就是每个人对于其基本权利的资格拥有,而宪政所维护和保障的恰恰首先是这些基本的个人权利资格的定在。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这一维度所呈现的乃是个人的正义这一价值性,我们看到,这种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低调的,消极的,正像前面对于自由的分析,它采取的乃是一种弱势的政治逻辑,个人在此所表现的正义性,与其说是他的应该所得、理想所得,不如说是他的所是所得之不被侵犯或损害。依照自由主义的政治观,个人的所是所得也就是他的自由,这样,个人便与自由在弱势结构中结为一体,因此,个人自由的弱势逻辑便成为宪政的支柱。“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其实法律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拉萨尔所讽刺为守夜者、或交通警察之类所代表的功能。”[10]

当然,宪政政治并非单纯把它的正义性完全建立在个人的正义之上,我们说个人正义是宪政的支柱,但如果宪政仅仅只是维持个人自由的正义,那个人正义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宪政政治所呈现的乃是三维的价值取向,为了更加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正义性,在其中必须导入其它两类正义,即超验正义和人类正义。

让我们先来分析一超验正义,特别是超验正义的强弱两种含义。超验正义看上去似乎与个人正义是直接相对的,就其渊源来说,它来自于神性的超验价值,从历史上看,这种超验价值伴随着基督教进入人类社会,在形态上它更贴进于基督神学所启示的超验真理。这种超验真理可以理解为一种终极性的价值关切,它在本源上远远高于个人,也高于人类社会和历史,是一种绝对的正义。绝对正义虽与人相异,但又无时无刻不以一种神奇的方式切入人的生活,无论是在人的社会政治领域还是在人的私人信仰领域,超验正义都随时以它所包含的绝对公正性贯穿其中。

追溯起来,超验正义早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就曾以自然法的形态出现在古希腊罗马的法权关系中,甚至也曾出现在人类早期的原始自然观念之中,无论是东西方,在其政治法律意识的萌芽阶段,超验正义就以天之道义、神的公正、自然法则等形态出现了。如人类第一个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其所赖以确立的价值基础便是这种神的公正,此外,在中国先秦时代的政治观念中,古希腊时代的成文法,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超验正义都以不同的神的正义或自然正义的形态出现,并作为这些习惯法和成文法的价值根基。至于基督教神权在欧洲取得绝对统治地位以来,超验正义更是以基督神性的启示真理呈现出来,《圣经·阿摩司书》云:“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奎那写道:“上帝的正义被恰当地称之为真理,这一正义依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这种理性即是它的法律。”[11]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思想中曾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然法理论,也是把超验正义视为人类政治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基石。总之,超验正义是一种影响着人类文明史的决定性力量,虽然它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曾以不同的方式凸显出来,但其内含的超验价值却是一致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超验正义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正义?它与个人的正义是什么关系呢?宪政制度中的超验正义又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呢?

如果直接面对超验正义,我们立马会陷入某种绝境,因为超验正义是一种奥秘,我们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什么,所谓超验之物,按照康德哲学的理解,乃是超出了人的知性、甚至理性能力之外的一种天上的力量,人凭借自己的认识能力根本无法企及。因此,可以说超验正义,是一种人根本无法把握的正义,但是无法把握,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实证法学派对超验正义采取的排斥态度显然是不正确的,说到底它们与其说否定超验正义,不如说是否定法律的价值性,如果承认法律和政治是有价值的,是立足于正义的,那么就不可能不承认超验正义。个人的正义之所以是一种正义,从最深的渊源处来看,乃是系于这种超验正义,个人正义与超验正义的关系不是一般的逻辑关系,也不是一般的理性所能认识的,所以,很多人忽略了它们之间那根隐秘的关联。弗里德里希指出:“人类正义的本质透过神的正义方能得见(恰如透过一面镜子),而后者乃是只能部分地启示给凡人的神秘之物。”[12]对此,弗里德里希还引用了笃信西方宪政的柏克的一段热情奔放、无与伦比的言辞,柏克这样写道:“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而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我们每 一个人的胸中……并且,这个地球都化为灰烬之后,以及在我们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面对伟大的法官――上帝――之时,它仍将特立永存……”[13]

当然,超验正义也有伯林意义上的强弱之别,“去做……”的肯定性强势逻辑,无疑使它误入迷津,谁有资格承担起超验正义的职责?超验之所以是超验就在于它的不可知,因此,直接解说超验正义是什么,并担当起它的使命,就有可能导致神权专制,中世纪的教会统治显然是把超验正义的强势逻辑推行到极端,上帝的正义蜕变为教会统治世界的权柄。然而,超验正义如果是一种弱势的逻辑,自身并不企图去做什么,只局限于消极性的价值关切,那么,它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就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超验正义的关怀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因此,从弱势上看,超验正义就显现出两个层次的价值定向:一,超验正义是高于既定的社会政治、法律关系之上的更高的价值,那些即便是在现实的法权关系中得到合法性证明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条文,如果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丧失了公正性,也会被超验正义所否定,这种对于恶法的否定因为超验正义的支持而具有了更高层次的合法性与正义性;二,超验正义恰恰是由于对政治权力、统治体制、法律规范等社会政治关系担当起最高监督人的角色,因此,便与每个人的实实在在的世俗生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它的超验性并不意味着它是高高在上的,与个人漠不相关的,而是相反,超验正义更贴切人,关怀人,特别是关怀和扶助那些生活的弱者和被压迫者。这样,超验正义便在它的价值关怀中与个人构成了水乳交融的关系。超验正义的这种弱势意义,就使它与个人正义发生了实质性的关系,这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虽然从价值维度上看,个人正义与超验正义源于不同的两极,但是在对于人,特别是对于普普通通的个人来说,两种正义却交汇在一起,共同维护着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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