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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与正义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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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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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低调的政治正义论反而凸显出一种新的价值维度,那便是超验正义所开启的价值维度。这看上去似乎令人难以置信,不过追究起来却有着内在的价值关联。弱势自由所建立的乃是一种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的价值观,这一价值观中隐藏着通往超验正义的内在道路,这个内在道路是双重的。首先,以个人为价值关切的立足点,这一点使得弱势自由与上帝的正义联系在一起,因为,个人的价值不能由个人自己提供,而在于另外一个高于人的价值根源上,这个价值根源极有可能是来自上帝的拯救或悯爱。应该看到,神的关怀从来都是对于个人的,神所关心和爱护的永远只是个人,特别是那些无助的、软弱的个人,而不是集体、团队、阶级等集体性的存在,神的正义总是与不可替代的个人相关的。 此外,弱势的正义所立足的法律制度具有着另外一个维度,即超验正义的特征。法律正义与超验正义在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具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宪政的司法制度上,法院审判的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法官对于正义天平的执掌,这些无不与超验正义相关,正是由于司法的正义性,才使得宪政的法律制度呈现出超验之维,超验正义支撑着法律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此看来,个人的正义由于弱势的逻辑前提 ,便具有了超验的意义,它不但在个人作为目的方面,而且在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方面,都与超验正义相勾连。强势逻辑的正义理论也寻求与超验正义的联系,甚至在相关的理论中不只一次地认为所谓的人类正义等体现着神的法则。然而,应该指出,这种为总体性目标冠以超验价值的企图在宪政的法治之下难以得逞,因为,个人在强势逻辑的凯旋中已经被牺牲掉了,宪政的超验之维从不支持法律正义之外的强权政治。 综上所述,政治与正义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都摆脱不了政治,也都脱离不开正义,但何谓政治?何谓正义?何谓政治的正义?何谓正义的政治?李普曼曾不无感慨地写道:“即使如希特勒那样醉心作恶的撒旦式人物,也需要相信自己不仅是一位伟人,还是某种神秘意义上的正义者。布来安(w.j.Bryan)曾言:一旦披上正义的盔甲,最卑微的公民也会比错误的主人更强大有力。这种说法可能不够恰当。但错误的主人能够胜过最卑微的公民的理由,却在于前者同样披上了至少他们自己相信是正义的盔甲。如果人们没有给他们正义的盔甲,他们也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主人了。所以,当一种政治观念具备了合法性,即当它有了可约束人们良心的正义的头衔,它也就获得了在人类事务中支配的力量……”[20]

然而,我们要说的是,玉成“主人”的正义根本不是宪政的正义,宪政的正义只是一种弱势的正义。宪政所要实现的政治目的和法律正义并不是强势的逻辑,也不标榜终极的人类理想,或在地上建立圆满的天国,近现代宪政的价值指向与这种强势的理想主义政治相反,它追求的只是保障每一单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它的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个人的权利保障。看上去,宪政的这一目的并不主动,也不积极,更不崇高,但是,恰恰这种弱势的逻辑反而使得宪政的价值具有了实质性的意义。宪政的这一消极目的,并不是经由政府通过实施行政权力来动员全社会去实现的,相反,宪政恰恰是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约束它对全社会的动员,并将人权保障的宪政目标交给了司法机关,通过法院来实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实现也并不是积极主动的,而是消极的和个别性的,也就是说法院所能做的只是给予每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但是司法的正义之所在,也是宪政正义之所在。宪政作为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政治制度,它仅仅只是为任何一个侵权案件提供合法的司法救济,从而达到诉讼当事人的个别公正,这在某些人眼中,与那些企图实 现诸如共产主义和人间天堂等伟大的社会政治理想相比,是多么得微不足道,而这恰恰是宪政的最终目的,――弱势的正义逻辑本来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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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总论》,查士丁尼著,商务印书馆1989版,第5页。

[1] 参见《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 [2] 参见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邓正来等译,第188—189页,页注所引的哈耶克Studies in Philosophy , Polities and Economics 一书中的一段文字:“正义规则在本质上具有禁令的性质,或换言之,非正义乃是真正的基本概念,而且正当行为规则的目标就是防阻非正义的行动。”

[3]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著,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4] 见萨托利:“‘宪政’疏议”,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5] 《民主新论》,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页。

[6] 见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3页。

[7]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0页。

[8] 《民主新论》,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37页。

[9]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3页。

[10]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6页。

[11] 参见《超验正义》,卡尔·J·弗里德里希著,周勇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页。

[12] 《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页。

[13] 《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页。

[14] 《超验正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页。

[15] 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9页。

[16] 《历史哲学》,黑格尔著,王造时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4、64页。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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