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种社会保险中,虽然适用的对象有所差异,但就在城市里工作的非正规就业者来说,却什么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
(三)社会福利立法单薄
在社会福利方面,除了部分特殊主体(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员等)享有法律规定以外,对全体公民而言,国家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只散见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之中。如《劳动法》第6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医疗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该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里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劳动者也非全体公民。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劳动者所依附的用人单位的福利在逐渐地减少甚至没有,现在的社会福利只体现在一些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之中,具体到个人享受的福利却体现不多,立法也寥寥无几。
社会保障立法的难点表现为,既要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又不能搞平均主义。因此,从立法内容来看,我们还必须掌握住一个度,在吸取计划时期的政府大包大揽的教训的同时,也不能重蹈高福利国家的道路;在吸取发达国福利病的经验的同时,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过多地强调企业和个人的太多的义务。或者说,尽管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已经从国家福利向着个人责任的方向发展,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却还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
在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但是当今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和保护中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前提。因此,国家应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制定出以人权为中心的、以"以民为本"的社会保障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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