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文首页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经济论文
证券金融
工商管理
会计审计
法学论文
医药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理学论文
政治论文
文学论文
工学论文
文化论文
实用文档
应用文
自考成考
演讲稿
法律文书
子栏目导行↓
网站赞助商↓
本类热点↓
本类更新↓
热门标签↓
网摘收藏↓

取消管制刑之我见

作者:高东瑞
来源:论文网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8-04-19
字体大小:[  ]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改造世界、影响客观实在的活动,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是在一定的动机支配下进行的。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总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⑿ 同样,在我国的那个特殊年代里,管制刑的设置也有我们的意图和目的。我们知道,设立管制刑的初衷是考虑到通过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刑,既可以防止其继续犯罪,减少关押犯的人数,同时还可以发挥群众监督的力度,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稳定社会秩序。后来的管制刑之所以能被作为一种刑种确定和延续下来,也主要有如下几项理由:(1)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所以不肯轻易丢弃;(2)管制刑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受刑人与一般人同工同酬,因而不至于影响犯罪人的工作和家庭生活;(3)管制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共同进行,能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这三种理由,从理论上讲,通常被主张继续保留管制刑的学者们认为是管制刑的优点,也是他们想使自己的主张立于不败之地的“尚方宝剑”,然而,随着情势的变迁,原来作为设立管制刑的目的或意图已不能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所以我们只要仔细加以分析,便可发现这些理由与所谓的优点是值得推敲的。


首先,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这一点无可争议。但是应该知道,对于历史上存在的任何刑罚是否应予以继承,并不是取决于它是否为独创,而是取决于它是否合时宜以及是否有用,过去合理并适用的东西到现在未必还合理和适用。在本节第一部分已经阐述过管制刑赖以存在的历史背景已不复存在,并且与我国目前经济形势也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仍以“独创”为由来强调管制刑的必要性,显得很牵强附会。
再有,在现阶段,如果真正从实践中来认识,说管制刑不至于影响犯罪人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也是不现实的。比如,在现代企业的严格管理制度下人们的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有导致被扣发奖金、工资乃至除名的危险。被判处管制刑者不只是违反规章制度,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其所在的单位对其采取开除等行政处分,是无可厚非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不能说管制刑不影响犯罪人的生活。至于说管制刑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主要是指被判处管制刑者在行刑期间仍然能同工同酬,其家庭的经济收入不会太受影响。其实,在现阶段,这种说法也是很勉强的,我们知道,犯罪人所在单位因犯罪人被判处刑罚而开除公职会导致的犯罪人家庭正常经济收入的减少,即使其公职侥幸被保留,其经济收入也可能因工资或奖金被扣而受到损失。因此,在现阶段,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真正能够得到同工同酬是很难的,从根本上讲没有保障的。因此说,管制刑影响犯罪人家庭的生活也是再所难免的。

此外,制定管制刑时的初衷就包括在执行时能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政策。但是,从实践中看,群众对受管制刑者的监督力度已经非常非常得弱小,因为新的经济形式使得以往作为维系人们共同生活纽带的传统集体生产方式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客观的各自为政,各顾各的个体户,所以如何使各自忙碌的群众来监督管制犯人成了现实中的一个不小的难题。同时,把群众路线作为设置管制刑的立法理由也并非很充分,因为在刑罚这一问题上的群众路线,从缓刑、假释的执行等方面都有所体现,没有必要为贯彻群众路线而专门设置管制之刑种。
最后,从管制刑的执行内容上看,管制刑的执行当中有很多内容是靠犯罪人自己自觉遵守,而犯罪人大部分自控能力很差,若没有配套的刑罚来做后盾,显然有些任马游疆之嫌,从而“管制”变成了“不管不制”。难怪有学者认为管制“执行内容空乏,极容易导致执行流于形式。”⒀
正由于管制刑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社会情势变迁的今天,它在今天的存在已不符合当初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所以学者们认为废除管制刑也是顺应我国法制进程的一种趋势。

三、 废除管制刑后的构想

有些学者担心,现行刑法中取消管制刑后,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会留下个别的“真空”,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由于管制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本来就显得多余,因此也不会对我国的司法活动带来太大的冲击和不便。当然我们也有必要对废除管制刑后的刑罚适用情况做一些相应而又简单易行的调整。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 对犯罪情节相当并略轻于管制刑之行为的处理方法

当某一行为的犯罪情节相当并略轻于管制刑,而按废除管制刑前应判处管制刑时,可适当降低标准而适用民法或行政法等相关的法律来加以制裁。这样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使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内的社会成员所接受,也免除了可能在执行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二)对犯罪情节相当并略高于管制刑时的处理方法

在刑罚体系中,由于缓刑的执行方法最接近于管制刑的执行,当某一行为的犯罪情节相当并略高于管制刑,而按废除管制刑前应判处管制刑时,可以视具体情况通过适用缓刑来代替原先的管制刑,因为无论是管制刑还是缓刑,均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太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两者在适用上本身就无太大的区别和明显的高下之分,这样做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制定管制刑的初衷和隐现管制刑的影子,而且对罪犯本身也有了潜在的压力。在适用的同时也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大对缓刑犯的刑罚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监外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监改制度和组织,落实监管措施,违反规定的一定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收监执行,充分发挥缓刑刑罚的威慑力;(二)严格掌握适用缓刑刑罚的界限,不乱用缓刑,不能使我国因为废除了管制刑而导致“轻罪重刑”,从而违背我们废除管制刑的初衷,所以在适用缓刑时,要注意甄别犯罪情节的“度”,不该适用缓刑的一定不勉强适用,为我国法制进程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网摘收藏:
 -> 在百度中搜索:取消管制刑之我见
 -> 在Google中搜索:取消管制刑之我见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共同合作
免费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 酷文网(www.coolwen.net) 版权所有 coolwen.net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ui_love#tom.com(为防止垃圾邮件请把#换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湘ICP备07003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