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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通问题初析及业务创新应用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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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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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人和被融通人的关系并不复杂。融通人对被融通人不负责任。例如:A为汇票的出的出票人(被融通人),B为融通人,C为受款人。嗣后A经回头背书获得了该汇票,并持其请求B付款,则B得以拒绝。因为B(融通人)只是出借其信用和姓名给A(被融通人),对他并无负担债务之意思。 

由于融通人取得对被融通人的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代位求偿权,所以融通人的权利还存在于该票据其它的担保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被融通人对权利人享有的某些抗辩足以阻止自己责任的发生,而当权利人请求融通人付款时,由于融通人不能主张这些抗辩,必须付款。在付款后,可以要求被融通人偿还。在融通人知道融通人享有这些抗辩实施,仍允许融通人向被融通人追偿全部金额会有失公平。例如:甲是乙的父亲,乙未成年,二人共同签发票据给丙,供乙向丙购车之用,甲已注明自己融通人的身份。当丙请求乙给付票款时,乙得以自己未成年进行抗辩,丙未获付款,便向甲请求。甲必须对其付款。当甲向乙请求偿还票款时,乙仍得以主张自己未成年,且甲也知道,则会发生融通人的权利和被融通人的有效抗辩冲突。官方评论指出这种冲突由《保证法》调整。 

2.融通人和权利人 

依UCC3-419(b),融通人须按照其签名的身份负票据责任。融通人在票据上的签名身分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还可以是承兑人。当融通人是出票人时,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之责,当权利人在规定期间内提示票据并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权利人可以向融通人行使追索权。当融通人是承兑人时,被融通人是出票人,融通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应当对汇票进行承兑并付款。当融通人是背书人时,则应负权利担保之责。依美国法,除背书人另有规定外(如载明“免于追索”),每个背书人应承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以及收到任何必需的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时,应根据背书的票载文义,向权利人或取得票据的任何后手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若同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为同一人提供信用,则数个融通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以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来负责。同时,二人的信用应比一人强,鉴于人的信用变化较快并难以判断,所以有必要让数人负连带责任。 

四、我国是否存在融通票据及票据业务创新 

上文对英美法的“融通票据”作了简单的介绍,我国票据法对融通票据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融通票据”呢? 

(一)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首先,融通票据更集中地体现了票据的融资作用和信用作用,而要加强票据的信用作用,就要保证票据权利的确实,有效地措施是规定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依照票据法原理,票据是单纯的金钱给付凭证,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其效力原则上不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的资金关系影响。 

但我国的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规定并不十分充分和明确。虽然在《票据法(草案)》说明中指出“票据关系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如货款的交付、债权债务的清偿,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式,并且依法取得,权利人就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0条(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法条均为我国票据法的条文。)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让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则要求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我国票据法的这些规定,尽管容易引起人们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则产生怀疑,但实际上并未否认这一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 日)的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我国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进而为融通票据的发生提供了基础。 

(二)我国是否有融通票据 

在票据法的具体规定中,是否有可能生成融通票据呢?我国票据法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签名后记载表明付款的字样。假设甲为乙提供保证,签名于票据上并记载“保证付款”字样,则毫无疑问甲是保证人。进一步假设甲与乙还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对乙不负任何责任。若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这时将发生以下的法律效果:丙可以请求甲支付票据金额(第50条),甲付款后,取得对乙的追索权(第52条)。如果乙后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而要求甲支付票款,则乙得以他们之与间的合同拒绝请求。显然,这与甲融通人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只是甲不得直接主张自己为融通人,进行抗辩,在证明甲和乙另有合同上较为复杂;同时这个合同是应适用合同法。 


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只要多加一些操作,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签定合同,约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不负责任,就可以产生与融通票据一的法律效果。 


(三)基于融通票据理念的创新应用 

我们在进行产品创新研究中完全可以将融通票据的理念拿来进行应用。融通票据是种将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发挥到极至的票据制度构造。在目前,我国受到法律、政策的制约还不能签发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中融通票据的理念,由资信较好的人在票据上签章使票据进行融通,增强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实际上融通票据并不难理解,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初衷也许就在于目前市场的初步建立和信用体制的不健全所导致。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可以更多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票据理念,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票据融资工具的理论创新,促进票据业务的发展,活跃票据市场,并最终实现票据市场的全面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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