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看,司法是最具权威的,但并不是唯一的。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便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司法不应成为首要的选择,而应该成为一种例外。寻求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从而让纠纷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理性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注释:
[1]参见王甲乙著《民事诉讼法之研修》。
[2]载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化》319页。
[3]载《人民调解》1998第3期,人民调解编辑部“肖扬部长高度赞扬人民调解工作”。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