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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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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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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隐私权应该被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隐私权却不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是被纳入名誉权的范畴来保护。事实上,名誉权和隐私权有着诸多相异之处,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

    两者主体范围不同,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隐私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两者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主要通过造谣、侮辱、诽谤等方式将侵害内容公开以达到侵害目的,而侵害隐私权不仅包括传播、公开他人隐私权,也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两者内容性质不同,侵害名誉权的内容多为无中生有、虚假捏造,而侵害隐私权的内容大多是真实情况,结果未必使他人名誉下降,反而会使人名誉上升;两者处置权能不同,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当事人的评价,强调客观性,当事人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名誉权,而隐私权则处于当事人主观控制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利用和支配;两者的救济方式也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五种,即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但是一旦隐私权受到侵害便很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此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鉴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种种不同,隐私权理当被看作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并在立法中将其独立地位加以体现。

   综合分析各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被定义为“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本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的一种人格权利”。此定义貌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信息。该定义明确了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性质。

    (三)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隐私权的主体问题,多数人认为隐私权主体仅限自然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11有人主张隐私权主体仅限于生存的自然人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自然人也包括死者。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为自然人,且仅限于生者,不包括死者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理由如下:1、主张法人有隐私权者认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其秘密。这种观点忽视了隐私与商业秘密在性质和损害结果上的差别。隐私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与权利人的精神、情感不可分离,其受损害的结果表现为精神痛苦的心理状态。“法人也有自己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12]其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其价值可以被评估,它本身可以被转让,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是法人等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情感因素,不可能造成其精神痛苦。同时,国内外立法和实践中,法人从未被认可为隐私权的主体。2、主张死者也有隐私权者认为,隐私往往与死者的名誉连在一起,因隐私被泄漏,可能使其名誉受损,死者名誉受法律保护,因而死者隐私也受法律保护。笔者以为,死者不具备权利能力,当然不享有任何人身权利,包括隐私权;死者隐私被侵犯时,不可能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损害,但可能给其亲属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这时可认为该行为损害了亲属的名誉和利益,只能由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名誉侵权赔偿;美国侵权行为法规定,“除姓名和肖像窃用外,隐私权侵犯之诉讼仍由其隐私权受侵害的人仍生存时主张”,这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提起隐私权侵权之诉讼仅属于生存的公民,死者的隐私即使受到侵害,也没有人有权起诉,而对于侵害姓名、肖像等的起诉权虽然可以赋于他人,但也不表明对死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3、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是现代法律解放自然人人格的结果,自然人人格平等是现代法律的立法依据。隐私权不受侵犯即是来源这一依据。[13]美国是隐私权概念提出最早、隐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美国侵权行为法要求隐私权具有亲自(个人)特点,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也是将隐私权主体限于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是一个极其敏感又难以界定的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关于何谓隐私前面已有论述),是指不愿公开或告人的个人信息,不应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理由如下: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属于人身自由权的客体。人身自由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同于公法上的自由,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14身体的自由指民事主体的身体在法律允许的时空内自由运动;精神自由指民事主体决策的自主及情感上的安宁。私生活安宁和私事决定都属于精神自由范畴。他们都不是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人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人的隐私,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必需的。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例如权利人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又创造经济价值,以满足自己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需要。但是这种利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这是隐私权的核心。公民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中,公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让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这是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15]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隐私权的这些权能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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