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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抄袭”现象引发的著作权法律思考

作者:孟凡梅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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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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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在归责原则上,笔者赞同学界通说,即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由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作出了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的一切侵权行为,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笔者认为抄袭行为的过错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抄袭行为均是在故意心理状态下做出的,“在抄袭行为中,抄袭人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多是为了骗取名誉和获取利益。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其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有意窃取为己作。”[4]但是抄袭行为亦有在过失心理支配下的情形,而且在古今中外文学创作实践中亦有许多有过失抄袭的例证。[②]在抄袭中的过失是指抄袭者应当预见出现在自己作品中的表达是出自他人之作,由于主观上的原因没有预见,反而误为己作的一种心理态度。所谓过失抄袭是指抄袭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并未直接地借用原作,而是在创作之前(这可能是很早以前的事)阅读或者欣赏了原作品,并有意无意地将作品的内容、结构、语言等信息储存在大脑中,在创作时将这些信息潜意识地再现出来,并写入自己的作品中,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分,从而构成抄袭。[5]

    抄袭行为采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排除了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形,亦即文学创作中巧合现象。巧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在毫无关联的情况下,分别独立创作完成彼此相同的或类似作品的行为。此时两个作品虽有完成先后之分,但是双方均是独立完成,彼此不是源和流的关系,因而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此外,抄袭作为一种占用他人智慧成果的行为,还应符合一定度的要求,并不是任何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可定性为抄袭。

    各国著作权法中均规定了各种对著作权的合理限制,亦即合理使用原则,在文学创作中它主要表现为“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是指为了介绍、评论、报道之目的,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度的引用,不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引文的出处,并不能损害作者的其他合法利益。知识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过程中,适当引用和借鉴往往是必要的手段和途径,闭门造车只会导致重复前人已经完成的劳动,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巨大浪费,阻碍知识的进步和学术的发展,正如牛顿所说的,他在科学领域获得如此卓著的成就仅仅是因为其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抄袭和“适当引用”有着很多的相似性,如二者都是对他人受保护文学成果的利用,但是在性质上二者则是截然不同的。要把握二者区别的实质,我们有必要首先对“适当引用”的基本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各国立法对“适当引用”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07条规定较为详细。下面笔者借鉴美、英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对“适当引用”应当符合的基本特征总结如下: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否则,即应定性为抄袭。二、“适当引用”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注明出处,指明原作者的姓名等,而抄袭则是对别人的成果直接占为己用,使人误信作品内容为自己所创作。三、“适当引用”需要符合特定的目的,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仅限于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美国则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有关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目的。四、“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里既有质上的限定又有量上的要求,应该综合加以判定。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要求,许多国家都立法中都作出了具体规定。[③]而对于作品实质性内容的使用要求,各国著作权法尚未提供限制性的具体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作品的实质部分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它在文学作品中,表现为作者独自性的构思安排、独创性的情节描述、独特性的人物塑造;在音乐作品中,表现为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设计;在科学作品中,则表现为作者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思想阐发和理论说明。”[6]五、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 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由于新作与原作往往是同一题材的创作,新作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7]

  三、高考作文“抄袭”现象的著作权法视角观察

    上文对抄袭的概念和认定要件做了法律上的界定,但高考作文中的“抄袭”现象,只是公众和媒体对一系列类似事件的通俗称谓,对其能否一律定性为著作权法上的抄袭行为,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和严格论证的法律命题。

    高考作文“抄袭”,是在高考应试环境下学生凭记忆再现他人作品内容这类行为的总称,其表现样态多种多样,绝不限于媒体曝光的一种类型。为便于对其进行法律定性,笔者拟将高考作文“抄袭”现象归结为以下三类并分别说明。

    1、全文照搬“抄袭”型

    此类型“抄袭”即近年来媒体所曝光诸事件所代表的典型情形,也是最受公众关注和指责的一类。它往往是考生在考前精心准备和背诵,而在考场上原封不动的再现于考卷。这一情形,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定性为抄袭,虽然这种应试作文中的抄袭在表现形式有别于一般的情形,如它不是通过感官即时摄入作品信息抄录,而是将记忆中已存的信息,再现于考卷。但对抄袭现象更应该从实质上把握,而不能受制于一般抄袭行为的表面特征。抄袭的实质特征即对他人作品内容的不当利用,并作为自己成果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次类型的高考作文抄袭,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上的抄袭要件,属于抄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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