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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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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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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都是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为一体,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加社会福利成为各个国家反垄断的共同目标。

    3、具有较高的执法权威。鉴于国家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常常会出现冲突,作为市场有效竞争的维护者,有权对国家执法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竞争的法律草案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涉及市场竞争的行政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个机构具有较高的级别和权威。如韩国、日本、美国等国的竞争执法机关具有强有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准立法权。

    4、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执法队伍。如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的竞争执法机构具有在全国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垂直领导的地方机构。

    (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反垄断法体系是为了严格、统一、高效地执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许多专家提出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赋予这个机构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其独立、高效、公平地负责反垄断职责。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这个执法机构应具备的规模、预算以及和原反垄断执法机制衔接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的情况,参照国外反垄断执法经验。我们认为应在中央设置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个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其人事编制和财务由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然后由这个机构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省级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垄断案件。为保证其独立性,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不隶属任何地方政府领导,其经费和人事关系完全由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掌握。这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反行政垄断和垄断企业合并的受理和审批。另外,还应利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原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和经验,取消其他执法部门的相关反垄断职能,统一将反垄断协议和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反垄断职责主要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同时为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局限性问题,可以规定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之外,还享有对重大案件的直接处理权。这样的设置既可以解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统一性问题,还可以有效衔接原反垄断执法机制。

    (四)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的权力

    在执法程序方面,大多数国家竞争法律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强有力的权力。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反垄断的职责、任务,其至少拥有:规章制定权、审核批准权、调查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建议咨询权等。赋予反垄断执法机关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就是政府采取立法和司法方式进行管理市场,这是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为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而推出的管理新模式。按照现代法治强调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制约原则,当事人对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审批决定和处罚不服的,可以由其提出复议,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在涉及行政垄断和企业合并审批方面,其具有最终裁决权。

    五、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区别于一般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垄断违法行为有其自身特点,对垄断违法行为能否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关系到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地得到实施。根据到我国目前反垄断的情况,借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我国反垄断法可设置几种专门法律责任形式:

    1、发布警告和训诫

    警告和训诫是针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一种特殊制裁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30条中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上级责令改正,这个规定不仅缺乏可操作性,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而成为一句空话。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公开发布警告和训诫更可具操作性。同时,还可规定,对经警告或训诫后仍不改正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规定行政垄断的可诉性。

    《反垄断法》应规定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为构成违法的,当事人还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赔偿应由滥用权力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样就能明确了实施行政垄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3、高额行政罚款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罚款最高限额是20万元,相对于垄断能带来高额收益,对追求垄断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来说,这个最高限额是构不成任何威慑的。而国外对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通常处以高额罚款。我国对垄断违法行为也应规定更高的罚款额度,或者规定以违法行为所获收益的三倍为罚款额,只有这样,《反垄断法》才能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4、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反垄断法还应当规定,因他人实施限制竞争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侵害到自身权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当事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更能使反垄断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六、结语

    目前,《反垄断法》正处于立法程序中,各方面对反垄断法部份立法内容争议很大,《反垄断法》能否顺利出台还无法预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我们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我们认为,在这部《反垄断法》中应包括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方面内容,规定有效的反垄断法制裁措施,还应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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