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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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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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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滥用优势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传统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邮电、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带有国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银行、保险、石油等部门;即使经过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经济部门也不可能消除垄断所固有的缺陷,因此,对它们必须要以反垄断法予以制约,加强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自由竞争。二是在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他们滥用其优势地位采用低价倾销、过高定价、价格歧视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部门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垄断行为却无法查处。因此,对跨国公司隐性垄断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制订一个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律,以便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垄断行为。

    (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范围

    1、自然垄断

    所谓自然垄断就是国家有时对某些行业的价格和进入实行全行业管制,只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全部生产。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它们对用户或者消费者的服务主要是通过管道和线路进行的,如果允许竞争,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能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这些行业中就应当限制竞争。

    2、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实际上是赋予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拥有排他性的垄断权利,这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权、保障公正、正义的法律精神的体现。因此,对于因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和形成的独占,反垄断法是不加以禁止和限制的。但如果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过了界限,构成权利滥用,则反垄断法就要从社会本位性出发,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3、特殊卡特尔领域

    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例如中小企业卡特尔,只要是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其实这些做法对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我们的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法律更应支持类似的技术卡特尔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外我国农业还比较落后,基础薄弱,,国家有必要对农业实施保护政策,推动和支持农民在生产、销售、储存、加工等各方面的联合和互助活动,在反垄断立法中给予适用除外。

    四、设置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可行性

    确立反垄断执行机构及其职责是一个关系到反垄断法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要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还要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足够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证反垄断得到有效和统一实施。

     (一)现行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反垄断执行机构主体规定模糊不定

    长期以来,我国在反垄断执法领域已经形成了多头监管的状况。中国有五级政府,每一级政府由许多职能部门构成。因此,除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外,任何一级政府或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其同级或上级机关都不是唯一的。

    2、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监督多头执法、局面混乱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3、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有限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查处垄断行为较有成效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执法能力有限,执法效果很不理想。据统计,1999到2004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垄断行业限制竞争案件5200多起,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铁路、保险、电信、邮政、商业银行、烟草、石油、盐业等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行为,同时工商系统还建立一支执法网络和体系完备的近7万人的竞争执法队伍。但工商部门也有其局限的方面: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省政府垂直管理,其工作经费都是地方政府负担,人事任免权也由地方政府掌握,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不具备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的专业性要求,达不到法学家、经济学家、统计学家以及其他市场竞争相关的专业人士的人员素质要求;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只是一个兼职机关,它还有管理市场、企业登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诸多职责。

(二)国外竞争执法机关的设置特点

    竞争执法机关的设置是各国竞争立法的重要内容。国外在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隶属于任何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例如,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及俄罗斯的联邦反垄断局等。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依法建立了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由法律规定了这些机构执法反垄断法的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以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反垄断法能够得到严格和统一的实施。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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