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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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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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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荣亮 施能斌

【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  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

    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

    1、 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2、 制定反垄断法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将会进入我国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违法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

    3、不合理垄断行为需要法律制约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但一些垄断现象,如限定价格、价格歧视、划分市场、垄断协议、掠夺性定价、搭售、强制交易、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等,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竞争和市场秩序。现行法律规定不健全,需要一部明确的反垄断法,对不合理垄断行为予以制约。

    4、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不矛盾

    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垄断违法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中性的,只有当垄断组织是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成立,或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反垄断法才予以禁止或抑制。反垄断法不反对经济规模和大企业,只是反对限制竞争的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在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会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

    5、反垄断法具有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完善市场结构的特殊作用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这也是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障碍所在。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助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观念,具有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完善市场结构的特殊作用。   

    (二)反垄断法立法的现状

    反垄断法的制定波折不断,我国早在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的制定,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负责,当时该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并未出台。4年后,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期间仍未出台。2003年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本届人大要出台的重要经济立法项目。国务院也将该法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05年6月上交国务院法制办。由于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争议过大,原计划在2005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被安排在今年6月进行初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制定《反垄断法》将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

    其实反垄断法的酝酿,时间更早。1980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从此揭开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序幕。198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制约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该法禁止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限制竞争或者说是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行为和串通招投标行为。据统计,全国已有25个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规定不仅对工商部门履行反垄断职能作了细化,还做出了补充规定,特别规定了禁止一些联合操纵市场的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等。[②]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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