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文首页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经济论文
证券金融
工商管理
会计审计
法学论文
医药论文
社会论文
教育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论文
哲学论文
财政税收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理学论文
政治论文
文学论文
工学论文
文化论文
实用文档
应用文
自考成考
演讲稿
法律文书
子栏目导行↓
网站赞助商↓
本类热点↓
本类更新↓
热门标签↓
网摘收藏↓

论我国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违法性

作者:朱祖飞
来源:论文网
点击:
载入中...
加入时间:2008-04-01
字体大小:[  ]

    “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美国对非财产损害赔偿进行最高额规定有其合理的一面,而在我们国家设立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则是完全错误的,真所谓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笔者认为,限额赔偿只能对惩罚法赔偿的进行限定,而不能对财产损失填补进行任意削减。限额赔偿不能违背等价有偿,全面赔偿原则,如果限额赔偿导致了损失都得不到正常填补,那么就会侵犯受害人应有的人身权利。这种拆西墙补东墙的作法,既不会起到否定非法的作用,最终也会损害了法律制度的终级目标。

    三、《条例》越权立法及撤销的必要性

    目前不少人认为,《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应以特别法《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民法专家梁慧星先生认为,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不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只有同一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医疗事故处理领域,《民法通则》与《条例》都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形式,但是二者的位阶不同,地位和效力等级有别。《民法通则》属基本法律,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条例》的位阶低于一般法《民法通则》,故不得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民事赔偿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包括了全面赔偿原则。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了具体规定,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依照《立法法》第8条第七项之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另行制定民事赔偿制度,《条例》限额赔偿规定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限额赔偿制度严重影响了公民应有的人身权利,如果规定这一制度,也应当依照《立法法》上述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制定。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史上,只有真正符合社会伦理,体现道德公正的法才是良法,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条例》不但脱离了《宪法》维护人权的基本精神,而且与《民法通则》相抵触,违背了法律应有正义和公平原则,毫不顾忌站在医疗机构一边,赤裸裸地维护卫生部门利益,明显带有部门立法的痕迹。                         

    国务院越权立法,制定独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这一民事制度,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我国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的效力作出评价,导致了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只能依照《条例》来确定赔偿数额。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审理医疗事故案件,以特别法《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为此,公民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果不及时制止《条例》的限额赔偿制度,将导致广大民众对法律丧失信心,激化医患矛盾,最终损害了我国法治的建设。鉴于此,笔者强烈呼吁唯一有权评价行政法规效力的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之规定及时撤销《条例》。

                            总结
    以削减公民应得的财产赔偿权利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属于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在人命价值不如一辆普通非亚特轿车的情况下,中国将可能成为培育庸医的最大温床。目前医患纠纷的愈演愈烈不正是向我们发出警示,医疗质量在人为的下滑!果真如此的话,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发展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本身,而是为了人。思想家王蒙提醒我们:“如果发展的结果是损害而不是改善了人的状况,要这样的发展干什么?”法律是为了保护人,而不是保护抽象的概念,只有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才能促使医务人员忠于职守,提高医疗质量,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废止医疗限额赔偿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愿这一天早日到来。


参考书目:

1、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第606页。

2、2006年3月17日《辽宁法制报》文章《医疗事故不给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月出版P363页。

4、杨立新著《侵权法》(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第780页)。

5、这一段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观点。

6、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总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P161页。

7、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总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P123页。

8、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总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P132页。

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网摘收藏: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共同合作
免费论文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 酷文网(www.coolwen.net) 版权所有 coolwen.net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ui_love#tom.com(为防止垃圾邮件请把#换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湘ICP备07003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