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的保障;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之中,司法资源都是一种非常紧缺的资源;在诉讼制度设置上,我们应当将非常紧缺的司法资源用于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去。因此,我们认为,在强调公民诉权得到保障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纠纷解决资源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得所有解决社会纠纷的资源得到最为合理的配置。
按照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立案时,并没有对目前纠纷的类型予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分别处理。这样,一方面,导致了大量由非诉讼模式解决更为合理的纠纷直接流入了法院,使得法院不得不花费资源处理这些原本可以在诉讼制度之外解决的纠纷;另一方面,导致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闲置,这些资源白白浪费,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累,不利于当事人以最佳的途径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说,在目前农村存在的纠纷中,既有传统的婚姻、邻里、赡养等方面的纠纷;同时,也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纠纷。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婚姻、邻里、赡养等方面的纠纷中,明显地属于农村“熟悉人”之间的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对之进行调解更为合理纠纷得以化解,更有利于发挥出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优势。因此,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规定将婚姻、邻里、赡养等这些属于“熟悉人”之间的纠纷,将民事调解组织的调解作为必经的程序,既:只有当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不能达成协议之后,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这样,即可以充分发挥出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最大限度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并不会从根本上妨碍到公民诉权的行使,在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与保障公民诉权之间寻求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三、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因此,在新农村建设新的长征中,我们既要看到和谐农村建设的紧迫性,更要看到和谐农村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并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逐步进行,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当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1、西方有法谚,“法律不保护躺着睡觉的人”;其意思是,在法治社会中,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以全部的、及时的实现,除法律自身的相对公正和完善之外,与一个人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只有当人们能够意识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并且能够自觉地以法律作为手段进行抗争时,其正当的权利才能够逐步得以实现。
目前导致农村、农民合法权利不能得以及时、有效保障固然有着历史的、复杂的原因;但同时,其中与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本身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农民权利的重点以及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制定了大量保护农村、农民各种权利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这些政策并未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尽管这些政策和法律为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可能性,成为农民“依法抗争”的有力武器;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在一个法律社会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包含着法律知识的多少;同时,它更包含着采取何种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才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佳化。
尽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孰轻孰重系中外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且目前尚无得出一致的结论;但这种争论本身就足以说明了程序正义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同样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快速进行的时候,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以全部的、及时的实现,其法律意识不仅仅包括法律知识本身;同时,还应当包括以最为恰当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在目前一些信访案件中,有许多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得以解决的,但由于当事人对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面知识不足,从而导致了自身的合法权利不能及时得到实现。
2、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合理诉求,既是我们执政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农村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应当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农村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的基础,是对执政者最为基本要求之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应当从国家机关做起。尽管从农民的角度考虑,其应当具有以最佳的手段实现自身合法权利最佳化的法律意识;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目前,造成农民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另一原因还在于:一些国家机关依法治国的意识淡薄,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侵犯农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尚较为普遍;二是,不能有效、及时地维护农民合理诉求,使得农民即使是通过合理的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诉求,从而导致农村社会矛盾不能得以化解,从而影响到了和谐农村的建设;三是,我们说,国家机关是否能够履行自身的职责、农民以正当的手段和程序是否能够实现自身的诉求,才是最好的普法形式;只有“法律的武器”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够提高农民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得正当的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才能够逐渐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四是,正是由于农民通过合理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诉求,更是严重地影响到了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我们说,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农村,系我们党一项长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而如何能够及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建立起与农村现实需要相适应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系实现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农村的基础。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