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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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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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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级、各种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权的分工各司其职;只有每一种、每一级国家机关在处理国家事务中的职能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时,社会才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应当寻求社会纠纷解决的制度性建设,使得绝大多数的社会纠纷在制度范围内使得以解决。但是,目前大量的社会纠纷中,上访人的目的仅仅是希望引起高层领导乃至中央领导的重视,从而使得自己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在社会现实中,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引起高层领导注重,高层领导表态之后才能够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凸现了我们社会纠纷制度上的缺失。我们认为,“拦轿喊冤”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传统,这种方式固然可以解决极少数人上访人的问题;但这本身不仅使得绝大多数上访人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同时它仍然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与我国目前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在法治社会之中,社会纠纷的解决制度应当建立在以维护生效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稳定性为一般原则,以对不服司法生效裁决进行适当救济为例外的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得绝大多数的纠纷能够在司法制度的范围之内得以解决。因此,为了能够切实发挥出司法机关在裁决社会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对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的职能,目前应当加快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步伐,将涉农纠纷全部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以相对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逐渐代表传统中的上访制度,从而将涉农纠纷的解决制度化、法律化。

    3、通过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完善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监督的程序和职责

    由于我国农村缺乏民主基础上的自治传统,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在这样一个过程之中,尤其需要法律和国家机关的介入和保护。

    首先,在刑事领域,应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于村委会成员违法危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适用刑法,以及由谁予以立案进一步明确,使得刑法在打击和遏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经济权利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其次,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应当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完善村委会违法、违纪行使职权之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即可以更加有效地遏制村委会成员违法、违纪现象,同时也可以使得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之后,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使得纠纷能够得以根本性化解。三是,应当增强司法机关对村委会的干预、监督程度,使得村民与村委会之间产生纠纷之后,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予以裁决,从而使得村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村民与村委会就村委会成员是否违法、违纪发生,以及村民与具有对村委会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发生纠纷之后,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审查、裁决。四是,应当对于贿选和正当竞争之间的界线予以界定;同时,将村委会的贿选问题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从而在村委会因是否构成贿选以及发生不正当干预发生纠纷之后,能够得到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避免纠纷久拖不决,纠纷不能得以解决。

    4、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我们构建以司法裁决为基础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时,首先应当树立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目前,大部分到中央上访的案件,在上访前都经过了司法程序;尤其是其中大部分农民的上访具有合理性的案件,经过了司法机关的处理之后自身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实现,这不能不说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未能够得到保障,其距法治社会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当加强司法制度的建设、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

    首先,按照“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理念,司法机关的中立性是实现程序正义、保障社会公正的基石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形成的复杂原因,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在对涉及行政机关的裁决中,中立性尚不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甚至于一些地方政府将之视为自己的附庸。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得不到保障,又由于涉农案件系目前社会最为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之一,处理时稍有不慎,就会使得矛盾激化、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之下,强调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假如缺少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要么司法机关就会以各种理由将涉农案件拒之门外而不予受理,要么屈从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从而不能公正地对纠纷予以裁决。因此,我国应当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确实保证宪法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奠定良好的政治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官队伍。法院、法官的社会公信力是构成司法权威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基石之一。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造成目前人们对司法机关不满、影响司法权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不能得到实现之外,法院、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不足无疑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我们认为,在我们强调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权威性的时候,首先应当建立起对法官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法官违法(纪)的制裁力度,切实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以尽快建立起一支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具有很高社会公信力的法官队伍。

    三是,目前司法机关本身也成为上访的热问题之一;因此,我们在加强司法裁决终局性、公正性的时候,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虽然,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远景而言,我们应当侧重于生效裁决的稳定性,避免司法裁决朝令夕改的状况;但由于在目前司法权威尚未真正树立、司法裁决自身缺乏公正性、合理性尚有一定规模,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我们的应当侧重于完善司法机关外、内部的纠错机制的建设,以避免大量不合理的司法裁决对司法权威的冲击。这样,即可以切实发挥出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应有的作用,同时也为提高司法的权威、为我国长期的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基础。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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