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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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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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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构建和完善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目前,引发农村矛盾激化、纠纷剧增的原因,一是从纵向上看,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违法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纠纷尚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二是由于传统的农村自我吸收、化解纠纷的机能被破坏,与目前农村相适应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因此,在构建农村解决纠纷机制中,应当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从纵向而言,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在解决农民与基层政府、农民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解决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村、农民之间的纠纷。从横向而言,除司法机关应继承和发挥注重调解的优良传统外,还应当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构建起与目前农村情况相适应的农村纠纷自我吸收、化解机能,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

    主题词:农村纠纷  解决机制  构建

    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指明了方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认真贯彻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大力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构建起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农村存在的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的纠纷,既农村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纠纷,具体表现为县、乡镇两级政府与农村、农民(集体)间的矛盾和纠纷;农村村民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二是横向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农村中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我们认为,在探讨构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时,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纵向而言,在完善信访制度的同时,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强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权威性

    从纵向的角度而言,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上访案件居高不下,且群体性上访、反复上访的现象不能得以有效的遏制;并且,由于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已经出现了引发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因此,我们认为,在构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时,应当着力解决如何才能够从制度上解决农村的纠纷,遏制群体性上访、反复上访的势头,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为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在目前存在的涉农纠纷中,对社会长远发展危害最大的、也是最难解决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而涉及到对权力制约的时候,仅仅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努力都是不够的;它应当放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进行。

    1、在目前阶段,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违法侵犯农(村)民合法权益,是导致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村)民之间矛盾激化、纠纷剧增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大量信访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现阶段,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中纵向的矛盾和纠纷,主要地应当从如何限制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受到侵害的农(村)民予以权利上的救济为重点。

    针对人民群众上访难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都是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就信访工作进行批示。比如,国务院于2005年1月5日重新修订了《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系统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对信访的处理方式、信访工作的程序、期限均予以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重大、复杂上访案件,信访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程序,以借鉴社会的力量对上访工作进行监督等等。这对于克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访难”、通过信访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无疑将会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信访工作条例仍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缺陷,且其中许多的规定仍然流于形式,从而使得农民通过信访的渠道解决自己问题的目的并未能得到落实,比如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听证程序,至今在绝大多数的信访机构、绝大多数的信访案件中均没有得以落实。因此,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设尤其是加强信访部门的责任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信访机构在保障上访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目前,各种、各级国家机关均设有信访机构(人员);从性质上说,目前的信访机构毕竟是各种国家机关内设的一个内设机构,是本系统内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一个工作部门。由于通过信访机制解决本系统内与农民之间的纠纷,明显地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理念,因此,仅仅依靠信访工作机制自身的完善,是不可能使得农村的纠纷得以最终解决的。比如,按照国务院修改后的《信访工作条例》,当事人对于信访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只能向上一级政府的信访机构提出复查的请求。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就是对于具体的社会纠纷予以公正的、合理的裁决,同时以对个案裁决的方式为其他社会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同时,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司法裁决应当属于所有社会纠纷的终局性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在农村纠纷中,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纠纷;其作为诸多社会纠纷中的一种,其同样地应当纳入司法管辖之内、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地位。我们说,司法审查还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将所有的社会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才能够得以实现。并且,即便是从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这个角度而言,只有存在着来自于系统外部的、有效的监督时,这种监督才能够形成压力,由自己纠正自己的缺点才能够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这个角度而言,只有将涉农纠纷全部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裁决在维护农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滥用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才可以公正、合理地解决社会纠纷,同时,司法审查本身可以形成从行政系统外部进行监督的压力,进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系统设置的信访机构的责任心、完善信访机构在解决上访者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农民的正当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和救济在农民与政府纠纷占主要因素的情况之下,强调司法裁决在解决涉农案件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了。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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