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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

作者:刘晓芬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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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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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多样性,就法院而言,采取一种方式一劳永逸的解决是不科学的。因此,在审理中,应统一把握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

    首先是法制统一的原则,法院的行政裁判 与民事裁判对同一事实应作出一致的认定,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或行政裁判一般应遵循先判,根据生效裁判内容处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如果认为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不宜直接作出与其不一致的判决。

    其次是职权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各司其职在法律规定的管辖 范围内行使不同性质的审判权,对某些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中不宜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应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是效率原则。“迟来的正义己非正义”。 在审理行政、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法律,本着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精神进行审理,妥善地予以解决。 至于具体的审理方式,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先行政后民事的解决方式。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形成的诉讼案件中,对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要根据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中能否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正确的裁决,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相反民事诉讼中如果不考虑相关的行政诉讼,那么,民事审判的裁决结果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即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只能 假定为合法有效,造成法院的两份裁决文书自相矛盾。引起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误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案件判决后再进行审理。  

    2、先民事后行政的解决方式。在行政主体确权的行政行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为,而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如颁发证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行政机关颁发证照,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基本权利 证明。只有在当事人权属确定后,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即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应先解决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视民事审理结果再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这样就从根本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对最终解决纠纷,减少讼累都是有利的。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的解决方式。在一种诉讼结果是另一诉讼的前提或重要证据时,一般采取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处理方式。但在现实生活 中,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即基于同一事实既可提起民事诉讼,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从法学理论上讲实际上是一种诉讼竞合。两种诉讼可同时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进行,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决,只要注意二者的裁决内容不要重复就可以了。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有关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在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中,解决行政争议要以弄清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为前提,而解决民事争议更是必须以先解决行政争议为前提,二者互为条件,仅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途径,都无法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如按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处理则会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体现出法律的统一性。

    适用该制度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同时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首要条件,即行政案件及民事案件均依法成立,符合受案条 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附带审理时进行,没有必要另行更换审判庭。二是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之间具有关联性,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事项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行政诉讼请求与附带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内在的联系。一种是行政争议性质的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行为;一种是民事争议性质的诉讼请求,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争议,受侵害的民事主体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两种争议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两种性质的争议由同一民事行为引起,且民事争议 的解决依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四是行政诉讼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五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诉讼,即两个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请求应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期间不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4】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已日益突出,由于缺乏统一的运作方式,已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何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己成为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能不能从行政机关的职权为出发点,对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归类分析,找出与之相交叉的民事争议,再以此找出解决的办法。如涉及行政机关确权引发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涉及行政机关处罚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等。

    为抓好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错判或是误判率,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一是要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一个好的班子,带出一支好的队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的有力保证,是减少民事行政案件错判的根本性措施,

    二是要下大力气铲除法官队伍中的司法腐败。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艰巨工作,不仅要从治标上下功夫,更要从治本上去探讨,不仅要通过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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