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不同决定二者必然产生交叉问题。
行政诉讼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它不是以消除或调和争议为终极目标。这样,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判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裁决的审理,必须涉及采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问题,这样二者交叉问题就必然存在。
二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表形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就其产生范围而言,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调整范围的交叉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民事纠纷调整范围产生交叉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了民事纠纷,成为某些民事权利取得或民事责任 承担的依据。这集中体现在行政裁决诉讼之中。例如,土地确权纠纷,本身为民事纠纷,应以民事诉讼之方式解决。但我国立法基于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之需要,将 此类特定民事纠纷纳入行政权调整范围,最终产生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民事纠纷调整范围的交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人民政府的行政确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是以公安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行政行为为主要依据,均属于此种情况。
②诉讼证据的交叉性问题。这是指民事诉讼争议标的解决以解决某个行政问题为前提,该前提问题并不是当事人直接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决 定着案件的性质或判决的结果。因该前提附属于民事诉讼而存在,故有的学者称之为“民事诉讼中的附属问题”。此类交叉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 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与调整,影响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相互之间存在 必然联系。
③案件事实的交叉问题。此类交叉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 机关对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因该行政违法行为给民事主体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例如,某酒店顾客因食物中毒住院治疗,某卫生防疫 站经调查,认为酒店卫生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出售变质食物导致顾客中毒,最后对酒店作出行政处罚。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顾客认为防疫站应作出赔偿裁决 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此类案件可能系民事诉讼中的附属行政问题,也可能是行政诉讼中的附属民事问题。【2】
2、以交叉案件中民事、行政部分的相对地位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 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为辅的案件。
一般来说,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同时存在着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但行政争议处于主导地位;第二,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事实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第三,行政争议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
② 以民事争议为主,在民事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关联行政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而使民事争议复杂化。第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但可以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
③ 针对特定的争议,既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以同时提起。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争议是基于同一事实。第二,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二者同时提起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第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分别进行,但在处理结果上应相互参照,避免冲突和重复处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④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互交织,不可分割。
这类案件的特点有:第一,行政争议的本身就包含着对民事争议的处理。第二,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必然地涉及民事争议,反之亦然,二者不能割裂开来。【3】 民事和行政交叉诉讼具有当事人交叉重叠、证据交叉重叠、诉讼程序交叉重叠、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等显著特点。所以,只要符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且合并审理,不应当限制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的权利。当然,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案件的提起,除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同时存在未判决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是交叉诉讼之首要条件。如果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判决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则不发生交叉诉讼的问题。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交叉性,即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交叉性,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性质不同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
三、寻求处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方法的意义
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是我国审判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权威统计,我国审判机关每年审结的民事行政案件约500万件之多,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人员占法院全体人员的50%左右,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经常存在,设法处理好二者的交叉问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律和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二)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三)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筑平安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坚定和巩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仰度,并从根本上推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
四、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交叉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如何进行审查立案,适用何种程序和方式进行审理,怎样作出裁决,我国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 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先行政后民事,有的先民事后行政,有的还假定行政行为合法对民事径行处理等等,采取了不同的审理方式。对同一事实不同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混乱,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