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和谐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协调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和调和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和谐不等于没有冲突,任何社会都存在权利冲突。私权和私权发生冲突不可怕,公权和公权之间发生冲突也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所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培育私权利的独立力量。
1、明确划分公法和私法、公权力和私权利是协调二者关系的前提
公法和私法、公权和私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划分构成了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秩序的基础,是私权保护的前提。当前,我们强调划分公法与私法,重点在于正确认识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私法,不是公法,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护私权,由此出发,才能摆正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国家与市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划分公法与私法,就是要在私法中强调私权神圣,提倡私法自治。所谓私权神圣,即是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所享有的权利,非经正当的重大事由是不受公法或公权力的非法剥夺的。所谓私法自治,即是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即使是国家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以仲裁者的身份进行裁决。由此可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对于保障私权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我国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指导思想应为私权优位主义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小社会大国家、公法优于私法、公权力优于私权利的观点,另外一种是小国家大社会、私法优于公法、私权利优于公权力的观点。当前,我们需要确立小国家大社会、私法优于公法、私权利优于公权力的指导思想,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决定的。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所谓的交换,实质就是财产权的交换。如果财产权不明确,交换就无法进行。交换不能进行,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利用就要受阻。所以为了交换,主体必须对所交换物品享有明确的、排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所有权。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意味着权利的享有者有权选择用财产做什么和如何使用它。并且占有由其决定产生的收益,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所有权的保护将对财产的选择和选择行为所导致地后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激励着权利的享有者去寻找带来最高利益的资源使用方法,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同样,对所有权可转让性的保护意味着所有者可以按照双方共同决定的条件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获得比原有财产更大的收益,使资源从低生产力所有者向高生产力所有者转移。所以,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私权(特别是财产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倡导私权优位主义,其宗旨就是于公法和私法,私法为核心;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私权利为核心;于国家和人民,人民为核心;于政府和社会,社会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给每个人的发展提供充分的自由、良好的环境和巨大的空间,整个社会才能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和无限的创造力,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毕竟是靠个体力量的聚合来推动和实现的。
3、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
法律途径
(1)完善公法制度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
私权利的保护,需要对公权力予以制约,制约公权需要通过完善公法制度予以解决。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确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首先,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的多次侵犯。其次,要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方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再大,其行使方式是严格、公开、公正、公平的,那么对私权的侵害也不会太大,相反,即使公权力很小,如果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使权力,那么也会给私权造成重大威胁。所以,要完善行政程序,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再次,要将行政责任法制化,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将近年来受到社会普遍好评的“问责风暴”,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责任政府。所以,公法设立之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政治国家应服务于公民社会,公权力不得任意侵犯私权利,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2)完善私法制度划定私权利的存在空间
私权的保障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但是没有私法对私权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没有私法对私权利存在空间的界定,极有可能使得公权力擅自闯入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肆意践踏市民的私权利。可见,以民法为核心
内容的私法划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既接受国家的保护和必要干预,又抵制公权的恣肆滥施。因而,完善的私法(民法)的是私权保护的关键。但是,我国的私法制度很不完善。新
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指导思想、民法
理论等诸多原因,民法典至今仍未颁布。私法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国私权保护的乏力。因此,我国要尽快颁布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全面地将私权法定化、系统化。“法虽不善,尤善于无法”,只有建立完善的私法制度,私权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
因此,公权力和私权利就像一个圆的内外,尽管圆的直径不断扩大,但其内部的面积依然是有限的;尽管外部空间不断被日益扩大的圆所压迫,但它仍然是无限的。这就是说,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来讲,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4、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
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润滑剂作用。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作润滑剂,完全靠政府力量去解决所有的
问题,那么政府往往与私权发生最直接的碰撞,这样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以角色分化、利益联结及合理性追求为表征的众多社会组织,如“经济领域包含许多行业及工商业公司;宗教领域包含许多教会与教派;知识领域包含许多大学、独立报纸、杂志及广播公司;政治领域包括许多独立的政党,此外还存在许多独立而自愿的慈善性或市民性(civil)社团等 ” 。这些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对西方法治国家的建立、社会和谐的促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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