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运用社会实证和历史实证的
方法,从
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自身历史
发展的实际出发,深刻揭示了西方社会
现代化过程
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彼此对立的关系性质、经济基础、历史进程及其社会意义。马克思彻底否定了黑格尔提出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指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
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因之,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和原动力,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存在形式。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从两个角度决定了社会结构的近代形态,也决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关系:一方面,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它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础。
三、我国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使得私权长期以来没有生长、发展的空间。“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模式一直是强国家——弱社会形态。在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不存在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获得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 封建国家依靠家国一体化的宗法制度,将国家与社会进行整合,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通过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并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同化,并塑造了顽固的权力本位的民族心理。正如李约瑟所说:“中国的政治和伦理的成熟水平远远超过其他制度的发展程度。……个人被鼓励去依附各种首要集团。并且,如果说有一种启蒙性质的伦理法规强调个人对其同伴的职责,那么它同时也禁止对于天赋人权的各种要求。在过去的两千年里,这些状况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一度将国家权力推向极致。在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关代替企业做出日常经济活动的微观决策,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个人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由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来进行直接的调度和安排。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这种干预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的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企分家、还权于民,使得市民社会逐步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市民社会生活,颁布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一系列民事
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划定了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为市民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然而,由于我国受历史传统的
影响太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与践踏不仅导致了私权利的消隐,也造成了公权力本身的异化与蜕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权力的扩张与对私权利的践踏
公权力内生的扩张性需要私权利相应的力量予以抗衡,但是我国市民社会的缺失使得政治国家的力量与市民社会的力量严重失衡,从而不能实现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发展。由于“市民社会横向整合个体关系,纵向阻隔国家对个体自由的侵犯,缺少了这个市民社会这个有效隔离带,个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国家的阴影下。” “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地扩张,而权力扩张的最大受害者是人权”。诸如警察擅闯民屋查处、政府非法强制拆迁、计划生育部门违规罚没超生者的财产等,在我国时有发生。
2、公权力的怠用与对私权利的漠视
公权力的存在基础与合理性在于保障私权利的规范、安全行使。当私权利出现危机,可能或正在受到侵害,公权力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否则必致私权利的受损。“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 但是,一些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因涉及上级或自身利益等原因,怠用甚至放弃手中的公共权力,从而导致公民私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
3、公权力的异化与私权利的萎缩
尽管公权力具有公共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它的公共性能,决定了其运作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相关联。但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可以脱离权力主体、客体而发生异化,以至于发生权力商品化现象” 。权力的商品化必然导致其公共性的异化,进而直接侵害私权利的实现。从我国
目前的现状来看,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所致的各种公权力异化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立法上对有势集团利益的特别照应导致权利分配源头上的不公;行政领域对影响甚至危及人民生活的违法行为由于利益或人情的驱使进行放任甚至怂恿,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控制指标、配额、审批和许可,谋取私利和部门利益,对公共权威和公共资源进行滥用;司法权行使中的偏向和不公,法官为利益或人情所使介入经济纠纷,运用权力保护一方,打压一方等等。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成为普遍现象,而这种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减弱或丧失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同时,由于公权力全面渗入私人领域,影响私权生活的各种规则与运转秩序,导致了市民社会应然规则的扭曲和私权利观念的弱化,私权利通过对公权力的依附才能实现的现实又进一步为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创造了条件。公权力的异化——私权利的萎缩与依附——公权力的扩张,权力(利)的不平衡造就的恶性循环侵蚀着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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