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理论探索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构的。在他看来,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美好境界,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大家所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照既定的标准评判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保障这种判决执行的权力。于是,人们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维护其权利而订立了社会契约,缔造了政府。而且,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通过多数同意的社会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其部分权力,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而主权依然在民。倘若国家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民社会,后者就可以依凭主权收回曾让渡的权力,推翻旧政权。因此,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
洛克式的架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极度怀疑和高度不信任。这种构架的基础便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原,因此这种范式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崇尚。国家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必然使其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相冲突,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这种思想导向的内在逻辑展开便是,既然市民社会的个人权利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那么为了避免国家权力本身基于其内张性或政治活动可能具有的特定目的会渗透市民社会,进而侵犯个人权利,人们有权利怀疑并推翻现有的权力权威。同时,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规范框架,我们可以看到私权利的绝对自由性以及其不需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导向。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关系范式同时也存有很深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在洛克构筑的框架内,国家只是“守夜人”,整个市民社会的兴衰都取决于盲目性、因果性的“看不见的手”,结果是导致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从对私权利绝对保护的维度构置的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方案最终导致了私权利内发性的破坏状态。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理想国家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对市民社会的保护和超越,因为国家绝对不是一个仅为功利的机构,相反,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黑格尔认定国家或政治的至上地位以及一切问题都可最终诉求国家或依凭政治而获致解决的观点,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而这种逻辑极易被集权统治所利用。在集权统治下,市民社会因被完全政治化而被统合于国家之中,并被彻底扼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达至极限,私权利沦为公权力的奴隶,对此已经由历史无情地做出了验证,法西斯极权主义在二十世纪正是通过对黑格尔这一理论的极端化而表现为国家绝对至上和国家赤裸裸地全面统合市民社会,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成为血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