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上所述,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实现政务公开、财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从宪政的高度,在民主、法制和人权原则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保护还明显滞后于国际发展,学者对此的研究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发展壮大自己,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并最终推动整个税收民主、税收法治和税收人权保障的发展。
【注释】
[1][2]金香爱:《谈我国纳税人权利清单的缺失》,载《经济经纬》2004年第6期
[3]陈维松:《论知情权》,
[4]高培勇:《我们期待一部怎样的〈预算法〉》,载《经济》2004年第11期
[5]丁一:《宪政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之设计》,载《财税法论丛》第五卷
[6]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人基本权》,载[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第四版),代译者序,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