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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探讨

作者:杨华芬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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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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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倡导使用纳税人用税监督权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

  尽管用税监督权以宪法为理论来源,但是理论和现实中对于这一权利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的落实这一权利,就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对其明确的加以规定,结合法律工作者和税务机关的大力宣传,使其深入人心,这对于切实提高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谈到在监督税收使用方面的权利,我国的学者常常提到知情权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对税款支出方向和效率的知情权是税收知情权的重点和关键,这种说法虽并无不妥,但是我们更应该清楚的看到,在税收领域,用税监督权的提法比知情权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之处。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知情仅仅是行使用税监督权的一个前提或者说用税监督权包含部分知情权的内容,英国学者米尔恩把权利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行为权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者用某种方式去做某事的权利,接受权是指公民有资格接受某物或者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3]从这个角度来说,知情权是很纯粹的接受权,它仅仅指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而用税监督权具有行为权和接受权两种性质,一方面它需要获取政府税金支出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纳税人要对所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如果认为这种支出是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纳税人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应对。因此,知情权这一概念的被动性是很明显的,至于对于获取到的信息如何处理以及是否有权处理并不在其范围之内。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仅仅了解或悉知不是目的,而且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公众对于了解的违法违规使用税金的行为予以纠正,对于税金如何使用提出合理建议,这一点是仅仅强调知情权所无法实现的,甚至可以说,它掩盖了纳税人所享有的对于税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对于实现真正的用税监督其实是不利的;另外,知情权这一概念使用范围过广,权利的内容过于宽泛,“知情权”一词,自从1945年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柏首次提出以来,由于其以简约、明了的形式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从而被广泛的应用于权利领域的各个方面,比如消费者知情权、患者知青权、股东知情权等等,尽而到现在被很多学者一再强调的纳税人知情权,然而仅就纳税人知情权来说,它也牵涉到征税依据公告、征税决定送达、权利告知、阅览卷宗、说明理由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其涵盖的范围不可谓不广,但是一个概念应用的范围越广,它就越失去了应有的针对性。试问,当老百姓面对每年的审计报告中公款被挪用、截留、私分而忍气吞声时,当老百姓面对某些腐败分子的贪污挥霍而敢怒不敢言时,我们需要的难道还仅仅是知情吗?所以相比较于知情权,笔者认为,在法律中专门规定并且普遍宣传“用税监督权”更显的尤为重要。

  其次,倡导用税监督权,有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用税监督权与国家行为公开理论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正在实行的政务公开制度为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提供了契机,纳税人通过行使用税监督权来了解、监督、管理国家的税收,也就是国家的财政收支,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表现,能够充分体现宪政与民主的精神。

  二、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的对于用税监督权作出规定,一些对于用税监督权的相关规定零星的散见于《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制定的为纳税人服务的规定中,而且这些规定也比较含糊,不系统,不明确,不全面。虽然我们国家也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做了很多积极的努力,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该法单独设置了第八条以及其他相应的条款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等十几项权利,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其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对知情权也仅限于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依法监督方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该条对于纳税人监督的范围规定的过窄,不能起到保护纳税人享有对税款支出及用途的监督管理权的作用。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首先是西方发达国家更加关注纳税人权利的本质,并且将纳税人的权利直接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确立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理之上,并在民主、人权与法治的整体推进中得到全面建设和发展,并最终依靠宪政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在宪法层面确立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有助于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制约。其次,西方发达国家更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在人类最早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的很多条文都规定了关于财产保护和赋税有关的问题,因此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对税金使用进行监督就等同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监督。而我们国家,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纳税人根本没有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地位,而且由于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根本达不到800元的起征点,所以绝大多数的人是不纳税的,因此普通人的纳税意识很薄弱,更别说主动行使用税监督权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收入普遍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去年修订宪法加入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但是相对于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强化的国家本位的观念,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将用税监督权提高到宪政层面上,彻底改变国人头脑中固有的旧观念,提高纳税人对于行使用税监督权的积极性的任务还是任重道远的。 另外,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行使并不仅限于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对于用税监督权的真正实现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财政是关系到每个人的现实经济问题,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综合反映,从财政资金筹措、安排使用到公共支出等这些财政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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