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由此可见,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跃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市场经济接上轨。
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为此,就需要正确理解"法治经济"的特征和内涵。
(一)"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题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l、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也无自由、民主可言。封建社会的所谓"官商",现代社会的所谓"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一种典型形态,主要是靠手中的权力或特权来操纵控制经济,以攫取超额利润。权力经济习惯势力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破坏性因素。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如国有企业利用独占生产经营权对市场进行垄断,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权力实行操纵和控制,行政性冒牌公司牢牢抓权并利用权力抢掠式经营,地方之间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实行经济封锁等等。这些既是权力经济的恶劣表现,又是计划经济带来的后遗症。以往的计划经济给权力经济准备了土壤和温床,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只适合于政权初建和巩固政权并凭靠政权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非常时期",要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就不能单靠体现权力和特权的人格化权威建立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主要靠体现各社会主体地位平等的非人格化权威即法律和法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通过完备的法律手段和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并有利于给经济发展创立和维系一个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空间和氛围,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增长和繁荣,所以法治经济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需求和最佳选择。
2、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即靠长官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但这些毕竟都是有限的,从而往往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集中的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不可能完备和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就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甚至犯战略性错误。其严重后果就是不顾现实情况和客观经济规律,大规模地驱动人力、物力和财力搞群众性经济赶超运动和阶级斗争,实则是拨苗助长和自戕国力,造成国力的大破坏,人力、物力、财力的大浪费。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功能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品质和主张的差异及其升降进退而影响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也便于通过法律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引导和约束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总结全社会的经验和智慧,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3、权力经济保护特权、重视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例如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的阶级出身、成份和所有制的性质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政策照顾事实上就不同。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所最忌讳的,也是与法治经济特别不相容的。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功能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而且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不注重程序正义,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不仅重视法的实体正义,而且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法治经济"也不仅限于一般所说的"经济法制"的外延和范围,即不仅指经济领域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它的外延比这更宽广,内涵也更深刻。它不仅要求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和组织以及他们的行为必须依法守法,而且要求全社会的一切组织、个人及其行为都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法治原则的导引下为经济发展服务,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并分享其效益。也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经济法治",要求通过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来发展经济,而不仅仅是指经济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备(相应于"经济法制"的概念)。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经济法治"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即:经济法治观念、经济法治制度、经济法治秩序、经济法治环境。只有从它们的系统整体效应着眼,才能完整地把握法治经济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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