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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作者:苏强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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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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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税。所以,高校和教师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津贴、补助以及“四金”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金额。 二、高校教师劳务报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可以降低教师税赋。
  [例7]徐老师在外进修期间每月从学校取得基本工资800元。另外,徐老师平时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图纸工作,每月设计费收入250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应分开征税。此时,学校工资所得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而设计费收入应纳税额为340[(2500-800)2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而将学校的800元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核算,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公司支付的2500元按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5[(2500-1600)10%-25]元。该案例中,如果徐老师与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75(340-65)元,全年可节省税收33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一般来说,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
  [例8]周教授为某高校兼职教授,每学期4个月中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若该校一次性支付周教授32000元酬金,则其应纳税额为5680[32000×(1-20%)×30%-2000]元;若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1280[8000×(1-20%)×20%]元;4个月周教授共计纳税5120(1280×4)元,应避免了一次取得酬金而适用高税率,筹划后可节税560元。
  (三)合理设计劳务合同筹划。纳税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含义,还要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巧妙地设计劳务合同,可以使企业和教师双方共赢。
  [例9]朱教授为外资企业做培训,按照原合同规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10000元朱教授自理。依税法规定,朱教授应纳税额10000[50000×(1-20%)×30%-2000]元,实际只获得30000元净收入。若进行筹划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000元,往返机票、食宿费全部由甲方负责”则朱教授只需就40000元收入纳税,应纳税额7600[40000×(1-20%)×30%-2000]元,税后可得32400元,筹划后节税2400元。


  三、高校教师稿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费用转移法。教师在出版著作时,事先与出版社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对方支付调研、差旅等费用,但适当降低支付稿酬的标准。经过筹划,一方面降低了教师名义稿酬,另一方面仍享受了20%的定额费用扣除率,可实际多扣除费用,实现双重节税。
  [例10]黄教授计划出版一部税制改革方面的学术专著,课题组需要赴全国各地进行考察、调研。预计著作出版后稿酬收入18万元,预计调研及相关费用8万元。如果黄教授自己支付相关费用,则应纳税20160[180000(1-20%)14%]元,实际所得79840(180000-20160-80000)元;如果由出版社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黄教授可得到稿费10万元,则应纳税11200[100000(1-20%)14%]元,实际所得88800(100000-11200)元。通过筹划,黄教授实际所得增加8960(88800-79840)元。
  (二)系列丛书法。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独立部分,以系列丛书形式出版,则该著作可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
[例11]颜教授拟出版一部专著,出版合同规定由出版社承担相关费用,并支付稿酬8000元。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896[8000×(1-20%)×20%×(1-3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出版,分别领取稿酬,则应纳税额896{[(8000/4)-800]×20%×(1-30%)×4}元,经过筹划,颜教授可少缴税款224元。
 (三)集体创作法。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集体创作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这种筹划方法是利用稿酬低于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利害关系人列为著作组成员。
  [例12]高教授准备出版一部教材,预计稿费收入2万元,如果是独立写作,稿酬应纳税额为2240[20000(1-20%)14%]元。如果组成十人创作组,稿酬每人2000元,10人共纳税为1680[(2000-800)14%10]元经过筹划,可节税560(2240-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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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张志宏:《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北方经贸》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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