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劳务报酬等收入尽可能转化为多次性收入。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劳务报酬等收入项目是按次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费用(股息、红利、利息、偶然所得除外),然后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是纳税人多次取得的收入,其可以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加大,相应地,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也会减少。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如设计、装潢、医疗、咨询、讲学、表演等共29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纳税人当月跨县(含县级市、区)提供了劳务,则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则咨询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例如,张教授应邀到A公司讲课,时间为20天,这时张教授最好同A公司协商,将讲课时间安排到两个月,即一个月的月底和下月月初,同时咨询费也应当分月取得,这样属于两次取得收入,可以两次扣除费用,这样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大大降低,税负会大大减轻。若A公司因时间原因,张教授的讲课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完成,则张教授和A公司可以协商采用跨县来提供讲课服务,例如将讲课地点分别安排为A公司在甲地的总部和乙地的分部,张教授分别在两地讲课,并从两地取得收入,这样也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利用公积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每月要缴纳1305[(10000-1600)×20%-37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0000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705 [(10000-3000-1600)×20%-375]元,节省了6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值得一提的是,对“四金”之外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我国暂
时尚未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已有不少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相信随着我国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也会朝着这一方向
发展。
总的来说,一个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首先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是成本低廉,合乎
经济效益原则;最后是要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通过对现行税法的
研究,根据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制定税收计划,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节税,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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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梁云凤:《所得税筹划策略与实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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