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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平衡点分析在增值税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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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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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对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和5%营业税税率的纳税人来说,当商品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29.41%(5%÷17%×100%)时,纳税人应该减少年货物销售额占整个营业额的比重,争取缴纳营业税,以取得相应的税收收益;当商品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29.41%时,纳税人应当加大货物销售额在整个营业额中的比重,争取缴纳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样道理,其他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平衡点的分析也是如此,这里不再陈述。
    同时还应该注意,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认定。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需就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平衡增值率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非应税劳务部分内容是否分别核算直接影响着这部分营业额的税收负担,客观上也就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方法上的选择。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最终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基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二者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不同,笔者按照税负平衡点分析其可能的筹划内容。
非应税劳务部分营业额应纳的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非应税劳务部分营业额应纳的营业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根据平衡点分析方法给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负平衡公式: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即平衡点增值率(c0)=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
    当实际增值率c=c0时,平衡式的两边金额相等,说明此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相等,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必要;当实际增值率c﹥c0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大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负担重于营业税,从节税角度讲企业应当争取缴纳营业税,即企业应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单独核算;当实际增值率c﹤c0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小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轻于缴纳营业税,这时企业不应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按照全部规定缴纳增值税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原理是一致的,只是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形式与结果完全等同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平衡点增值率,这里笔者不再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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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蔡昌:《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运作》,海天出版社2003年版。
[5]庄粉荣:《税收筹划实务——投资活动与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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