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劳务项目应缴增值税:Y* T1 ①
相对于平衡点处的营业税:Y*(1+ T1)*T ②
联立①②,得到T= T1/(1+ T1) 也即相对于营业税的税率平衡点,依此同样可以得到决策规则。(见图二)
当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时,平衡点T=4%/(1+4%)=3.85%
当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时,平衡点T=6%/(1+6%)=5.66%
图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表
增值税税率 税负均衡点
4% 3.85%
6% 5.66%
决策依据:
1> 当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时,税负平衡点税率T为3.85%。则若营业税劳务项目适用税率T2小于3.85%时,考虑独立分立相关劳务项目。反之则不;
2> 当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时,税负平衡点税率T为5.66%。则若营业税劳务项目适用税率T2小于5.66%时,考虑独立分立相关劳务项目。反之则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其业务规模一般不大,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的比重来达到选择缴纳较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即当纳税人营业税劳务项目适用税率超过其对应的税负均衡点时,不须考虑将劳务项目的销售额进行调整。只有当纳税人营业税劳务项目适用税率低于其对应的税负均衡点时,不须考虑将劳务项目的销售额进行调整——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调整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至大于50%,年货物销售额调整至小于50%。
[实例分析]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修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6%。某月对外销售建筑材料并代为安装,建筑材料成本为200万元,该商店以250万元销售给客户。
根据上述分析,该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为5.66%,而安装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决策规则,应该调整业务结构(使劳务收入部分在收入总额中超过50%的比例)或分立该劳务项目(
方法同一般纳税人下情况,不做举例)
该商店选择增值税纳税人则应缴增值税:250*6%/(1+6%)=14.15万
该商店选择营业税纳税人则应缴营业税:250*3%=7.5
显然,将营业税劳务收入项目调整为主营业务(超过50%),可以节约税款6.65万元
(三) 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的情况
当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则考虑思路基本上与增值税一致,但是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则完全与增值税纳税人情况下相反。即对同样的纳税行为,增值税角度下,应该考虑将项目独立分立的,在营业税条件下则不分立相关增值税项目;而在增值税角度下,不考虑将项目独立分立的,在营业税条件下应该考虑分立相关的增值税项目。因
规律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
分析,便可以得到关于混合销售行为情况下纳税筹划的一般规律。归纳如下:(分别见图三、图四)
图三 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选择
纳税筹划方案 营 业 税 税 率
3% 5% 20%
增值税税率 17%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26.02%时分立该项目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52.47%时分立该项目 不调整
13%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35.28%时分立该项目 营业税劳务项目增值率
大于76.87%时分立该项目 不调整
6% 将营业税劳务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营业税劳务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不调整
4% 将营业税劳务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不调整
图四 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选择
纳税筹划方案 营业税税率
3% 5% 20%
增值税税率 17%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26.02%时分立该项目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52.47%时分立该项目 分立增值税项目
13%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35.28%时分立该项目
增值税项目增值率小于76.87%时分立该项目 分立增值税项目
6% 不调整 不调整 分立增值税项目
4% 不调整 将增值税项目分立
或者调整业务结构 分立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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