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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自查及会计处理

作者:网络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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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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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附加。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后经多次修改和调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和乡镇企业。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征收率及应缴费额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征收率为4%.具体计征时,以当月入库税款为依据,包括当月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月度的税款。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4%.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二、自查应注意的问题

  教育费附加自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教育费附加自查的内容主要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数额的自查。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自查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对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的自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货款或债权的取得为依据。一般于产品(商品)已经发生,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自查是否存在人为改变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取得的收入不及时结转账户,将当期的销售收入推前移后,将各项业务收入记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造成计税依据不实,主要有:



  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在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时,未及时结转销售,计提应交税金;

  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产品商品已经发生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后,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③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每期收取货款时不及时结转销售,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应收货款也不及时结转销售;

  ④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发出货物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依旧挂帐;

  ⑤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

  ⑥对于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未及时结转销售,等等。

  (2)销售(营业)额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是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提供劳务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全额入账,自查是否存在故意少记、不记收入;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发生的以物易物、自制产品用于非销售等业务不反映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有:

  ①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用“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不记、少记收入。

  ②利用往来账款科目,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③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收入;

  在收取货(营业)款的同时,还收取名目繁多的额外款项和实物,如“保管费”、“劳务费”、“管理费”、“补偿基金”、“手续费”等,将这些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从而达到不计收入的目的。

  ④“以物易物”不视同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不按同类产品(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合理的价格计算收入。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或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等行为,不视同销售;

  ⑥建筑安装企业计税营业收入未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特效和动力的价款,等等。

  对以上各种问题的自查,可通过自查以下各账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主要账户的自查方法与技巧如下:

  ①自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可将产品(商品)的发生记录及“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查其有无属于应结转“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而未作销售收入处理。可进一步与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相核对,看是否有不通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未开销售发票,未作销售记录,而有意将产品(商品)销售业务通过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等现象。



  ②自查“营业收入”账户。可结合“营业收入日记账”、“营业收入交款单”等原始凭证,查有无少报应税收入的情况,可与“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额和往来账款相核对,查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直接转入上述科目。

  ③自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应详细审查“产品不(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看结转的销售成本与“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是否相符。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cool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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